审计期望差距的成因与弥合
2021-05-21黄世忠
黄世忠
审计期望差距由来已久,造成误解,滋生困扰,损害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每当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财务舞弊或突然破产倒闭,为其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往往被当作替罪羊,甚至成为连带责任承担者。如在最近备受关注的五洋债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被判罚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明显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这种对注册会计师不合理的问责现象,国内外均不同程度存在,彰显了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淆,折射出审计期望差距根深蒂固的影响。审计期望差距的弥合任重道远,亟待加深对其成因的了解,逐步改变审计供需失衡的局面。
一、审计期望差距的涵义
1974年,时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总法律顾问Carl Liggo在《当代商务杂志》上发表了《期望差距:会计师的滑铁卢》一文,首次提出期望差距(expectation gap)的概念。在该文中,Liggo将审计期望差距定义为独立会计师设想的预期表现水平与财务报表使用者设想的预期表现水平之间的差异(Liggo,1974)。按照Liggo的定义,只要注册会计师与使用者之间存在对财务报表审计的不同预期,就会产生审计期望差距。Porter认为,Liggio对审计期望差距的定义过于狭隘,忽略了注册会计师可能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未能实现其预期执业标准的事实,她将审计期望差距定义为社会对审计师的期望与社会对审计师执业表现的认知之间的差异(Porter,1993)。她认为,审计期望差距可进一步细分为合理差距(reasonable gap)和执行差距(performance gap),前者代表社会对审计师的期望与审计师可合理预期应实现的执业水准之间的差异,后者包括准则缺陷差距(deficient standards gap)和执行缺陷差距(deficient performance g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