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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现中国史分期本真

2021-05-20冯天瑜

江汉论坛 2021年3期
关键词:马克思历史

摘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假唯物史观名义,曾导致中国历史分期陷入混乱,束缚人文社会科学健康发展。而此种僵化模式论实则背离马克思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网状进路的社会形态学说,尤其背离马克思的“封建”原论,扭曲了中国历史进程,有悖中国历史实态。中国史记述复归正途,要在扬弃单线模式,认识以宗法封建的周制与皇权一统的秦制相递嬗、相交织的中国古史真相。

关键词:历史分期;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周制;秦制

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3-0097-14

现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曾受前苏联意识形态的强力制约,其突出表现有二:一为哲学及哲学史领域,联共(布)主管意识形态的日丹诺夫(1896—1948)规定的“哲学史即唯物—唯心斗争史”模式;二为历史学领域,《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以下简称《教程》)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模式。上述两说一度风靡中国,被视作须臾不可违背的铁律,严重束缚哲学、历史等学科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哲学及哲学史界对“日丹诺夫教条”作系统反拨,其影响已大体排除;但对“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虽有拷问,但某些似是而非的条令还在发挥作用,例如,为了服从“历史共性”(实为西欧历史模式),把秦汉以后“非封建”的君主集权社会称之“封建社会”,背离历史网状进路实态,扭曲中国古史和近代史的宏大叙事。《教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该书的历史观要旨。其文曰:

随着社会生产力在历史上的变化和发展,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也相应地变化和发展。

社会发展首先便是生产发展史,数千年来新陈代谢的生产方式的历史,生产力和人们生产关系发展史,……是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制的,社会主义的这样五种基本生产关系更迭的历史。①

《教程》对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占有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逐一作具体描述,然后概括道:“这就是人类史上人们生产关系发展的情景。”② 《教程》宣称,这种发展序列是普世性的,绝无例外。

《教程》阐发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长期制约国人的历史观(笔者在1990年以前也一直信从此说),导致中国历史分期说长期陷入混乱,一系列史学论题禁锢在《教程》划定的轨范之内,稍越雷池即遭厉斥。时至当下,“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虽已失却绝对权威,但其影响力仍旧存在,历史分期问题上《教程》框定的格局有待继续突破。

一、中国历史分期说回顾及《教程》导致的紊乱

历史学是一门时间科学,其基本使命之一,是对历史作时间向度的阶段划分。历史分期是從总体上把握历史体系的必要方法,史学的各项具体研究均须据此获得坐标系。

中国有着悠久深厚的史学传统,于历史分期早有探究。古代史书多以王朝断代,据王室世系,部勒历史阶段。也有从历史进化眼光划分段落,如先秦商鞅学派对历史进程作“上世—中世—近世”三段分野,所谓“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③,勾划“血亲政治—贤人政治—贵族政治”三大递进序列。韩非有“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当今之世”四级划分,每一阶段有主要矛盾及解决矛盾的办法:“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④ 这种线性历史观为近代史家夏曾佑、梁启超等人所袭用,并与从西方引进的进化史观相对接,成为中国近代新史学普用的历史分期法。

此外,两汉今文家将春秋史分为“有见—有闻—有传闻”三世⑤,作“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治乱三分⑥,近代公羊家康有为等将此“公羊三世”说与《礼记·礼运》的“大同”“小康”说相结合⑦。

近代欧洲史学界多将历史作古代、中世纪、近代三段划分;或将西方历史分为四期:古典以前时期、古典时期、中世纪、近代。按宗教观分野,上述四期称为:泛神时代以前时代—泛神时代—神教时代—世俗化时代。按生产力分野,则有前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工业文明的时序。西方史学虽众说纷纭,但大体认定西欧中世纪是封建社会。

中国近代“新史学”(梁启超命名)承继先秦进化史观和两汉公羊说史观,又汲纳西方近代史学的历史分期法,对中国史作出阶段划分。夏曾佑(1863—1924)上世纪初编写《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后更名《中国古代史》),将中国史划分为三阶段:上古世(草昧传疑时代至周末)、中古世(秦汉至于唐),近古世(宋至于当下)。又汲纳西史分期法,从生产方式角度,将古史区划为“渔猎社会—游牧社会—耕稼社会”。梁启超(1873—1929)以公羊学“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对应从西洋传来的“野蛮—半开—文明”历史三段式⑧,给进化史观注入生产力嬗递的内容。梁氏《中国史叙论》将中国史分为上世史、中世史和近世史三段,分别为“中国之中国”时期—“亚洲之中国”时期—“世界之中国”时期,从而将中国史分期纳入世界史视野。日本汉学家内藤湖南(1866—1934)也提出中国史三期说:上古时期(从商人迁殷到东汉,是中国文化幼年期,形成并向四方扩展期,极富原创性);中古时期(东晋至唐末,是中国文化青年期,建功立业);近世时期(宋元为近世前期,发生城市革命,明清为近世后期,平民出现,与君主独裁政治对应,中国文化进入老年期)。上述诸说虽各有差异,但都把“封建制”定位于商周,尤其是西周,秦汉以下虽部分保留封建要素,但主体则是非封建的郡县社会(或称皇权一统社会)。

伴随西学东渐,西方历史分期说对近代中国史学界有所启发,前述夏曾佑、梁启超等人的中国历史分期说都参考了西方史学。综观全部近代新史学论著,并未将西欧历史分期模式套用于中国历史。中国许多近现代史家都认识到秦汉至明清的中古、近古社会制度,与时间大体对应的西欧中世纪社会制度存在明显差异,中国此间是“非封建”的皇权一统的郡县社会,实行官僚政治和地主经济;而西欧此间是“封建”的分权社会,实行贵族政治和领主经济。清民之际的严复、黄遵宪、章太炎、孙中山、梁启超等皆明确指出中西历史的此一差异。⑨ 晚近的胡适、钱穆、瞿同祖、张荫麟、李剑农、雷海宗、费孝通、吴于廑等对此续有议论。⑩ 吴于廑(1913—1993)著于1941年的《士与封建制度之解体》及稍晚的《封建中国的王权与法律》,对中西封建制的共性和特性有相当精辟的论说,并将中国封建制度明确定位于西周,秦以后是非封建的“统一帝国”时期。{11} 不过,照搬西欧模式,套用于中国古史分期,在20世纪20年代以下已有表现,并且与日俱增。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降,“社会形态”学说渐次传入中国,使中国学界关于历史分期的讨论获得理论支持,人们不再仅以王朝更迭、政制变迁作分期标准,而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统合而成的总体格局考析历史分期,这是史学理论的一大拓展。但初习唯物史观的中国左翼学人又不同程度地陷入“欧洲中心论”,以从西欧史概括出的史序套用中国历史分期。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传入中国,左翼学界不乏信从者,如郭沫若(1892—1978)1929年著《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罗列“中国社会之历史的发达阶段”:(一)西周以前,原始公社制;(二)西周时代,奴隶制;(三)春秋以后,封建制;(四)最近百年,资本制。{12} 郭氏强调历史“共性”,否认“个性”存在,他宣称:“只要是一个人体,他的发展,无论是红黄黑白,大抵相同。”“由人组织成的社会也正是一样。”{13} 为与西欧中世纪相对应,郭氏将中国的中古—近古纳入“封建社会”,称“废封建,立郡县”的秦始皇为“中国社会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勋”{14}。

如果说,20年代末至30年代中期“社会史论战”期间郭氏说还只是一家言,学界多有持反论者{15},而至30年代后期,随着《教程》传入,“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影响大为扩张,1949年以后其说更雄踞主导地位。翻阅那一时期的历史教科书和各类论著及文宣材料,几乎无出“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之外。而拨开迷雾,揭示《教程》的历史“单线直进说”的谬误,一须了解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的真实内容,二须复原中国古史的真实状态。

二、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及历史分期观

《教程》多处援引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制造一种其历史观根源于马克思学说的外貌,由此宣称“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是置之世界皆准的历史发展模式。故我们需要认真探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的真实内容,进而辨析《教程》的史观如何背离马克思史观的精髄。

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是关于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它提供的是一种说明历史的方法,而决非剪裁历史的模式。恩格斯指出:

如果不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那么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16}

《教程》史观便是那种“对立物”。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指与生产力在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历史的统合,是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的统一体。社会形态学说是一种全球视野的历史哲学,它整合社会发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对人类历史作出分期。

19世纪40年代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几种“社会形态”依序推演的论说初现端倪。马克思(1818—1883)、恩格斯(1820—1895)曾提出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等三种社会递进的构想。1848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合著《共产党宣言》,陈列“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序列。后来,恩格斯读到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1818—1881)的《古代社会》(1877年出版),认识到国家产生以前有一漫长的无阶级社会,遂在奴隶制社会之前加上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人类历史发展的五阶段:“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已是“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完整表述。列宁承袭其说,1897年在为波格丹洛夫《经济学简明教程》写的书评中说:“政治经济学应该这样来叙述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即原始氏族共产主义时期、奴隶制时期、封建主义和行会时期、资本主义时期。”十月革命以后,列寧论著及演讲中多次申述,人类历史沿着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线路发展。

中国初学唯物史观的左翼文化人,把“五形态说”当作一种僵硬的公式加以套用,忽略了马克思关于历史发展普遍性与多样性相统一的学术理路。

马克思致力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研究,前期着重阐述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共产党宣言》等论著主要进行历史线性进路的表述;而后期则着力揭示历史演化的多样性,展现历史网状演化图景,从而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更高的层级上探求历史发展的规律。

马克思从未规定社会形态诸阶段的固定模型,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已对将欧洲史的发展轨迹泛化为普世性规则的做法持批评态度,1859年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7}

在此四段划分中,专设“亚细亚的”一目,以区别西欧与非欧地区历史进程的各自特殊性。而且,“亚细亚的”还有印度、波斯、中国、日本等各种类型分野。在陈述世界历史发展序列时,马克思特别加上“大体说来”的限定语,以预留讨论空间。《资本论》第一卷在论及资本主义形成过程时指出: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阶段。{18}

通过若干“不同”,揭示各国各民族历史进程的多样性,绝不像后来《教程》所做的那样为各国各民族的历史进程给定一种广泛套用的固定公式。

19世纪70年代以降,马克思对历史发展的单线模式论的批评更为尖锐。1877年11月,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编辑部的信》中,针对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1842—1904)对《资本论》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欧社会发展道路套用于俄罗斯等东方社会的做法,阐述道:

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

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19}

马克思在这里明示了与历史发展单线论者的原则区别:反对把西欧史所呈现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看作“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认为西欧式的历史进化路线(即由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演变)并不是人类各民族必然经历的道路。以俄罗斯为例,其前近代社会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大相径庭,故不能将西欧历史模式照搬到俄罗斯。

1881年3月,马克思在给俄国女革命者维拉·伊万诺夫娜·查苏利奇的回信中强调,他在《资本论》中关于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必然性”的理论“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并强调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直接出发点”{20}。故东方国家社会发展的规律只能根据各国的历史特点作出判断。这就为探索世界各地区的多元发展路径保留了广阔空间。

在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民族的历史进程时,我们尤须重视马克思批评俄国民粹派时发表的郑重申明,重视马克思研究历史问题所表现的注意特殊性的谨严态度。而《教程》恰恰背离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示,陷入与米海洛夫斯基同样的单线直进史观的误区。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将中国、印度等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称为“封建社会”。只有日本是一个例外:其中世、近世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酷似”。

马克思、恩格斯对前近代中国等东方国家不以“封建”相称,而冠以下列名目:与外界隔绝的“天朝帝國”;“亚洲式专制”、“东方专制制度”;中华帝国”;“半文明制度”、“世界上最古老国家”;“官僚体系”、“宗法制度”;“摇摇欲坠的亚洲帝国”;“依靠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相结合”的“天朝帝国”。{21}

时至19世纪末,恩格斯在论及甲午战争后的中国社会变化时,提法仍是“古老的中国”、“旧有的小农经济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户自己也制造自己使用的工业品),以及可以容纳比较稠密的人口的整个陈旧的社会制度”,而决不以“封建社会”相称。

马克思、恩格斯拒绝以“封建社会”称前近代的印度、中国,绝非偶然,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此一西欧社会史模式,并不是普世性的发展系列,在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从氏族社会解体到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历经的是“东方专制制度”,而非“封建制度”。

一个引人深思的现象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不久,初具世界史眼光的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等,也把前近代中国归入不同于封建社会的“专制一统”社会:梁启超称之为“君主专制全盛之时代”{22};严复称之为“霸朝”{23};孙中山称之为“君主专制政体”{24};周谷城称之为“专制一尊”,“统治于一尊的郡县制度”{25};瞿同祖称之“中央集权的国家”{26}。

这些中国学人大都并未阅读过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和印度等东方国家的文章,然而他们从中国历史的实态出发,对前近代中国的社会属性的判断,与马克思、恩格斯十分相似。

上述东西方人士是在各自独立的情形下得出了相似结论,可谓“不谋而合”。借用考据学术语,这种前近代中国“非封建”说,由东西方人士提供了“兄弟证”,而并非是“西学东渐”造成的“母子证”。这更昭显了此一论说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三、重温马克思的“封建”原论

辨析“社会形态说”之后,就可以扬弃强加在马克思身上的“泛化封建观”。通览马克思文本,可以发现,唯物史观创始人对滥用“封建”的做法持严厉的批评态度。

(一)土地可以转让的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容

马克思研究中古社会,没有局限于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经济层面分析,尤其注意土地制度分析。农业是中古经济的主体,而农业的基础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会的入手处。

1. 土地“不可让渡”是封建经济制度的基本属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了地产的“可以让渡”和“不可让渡”两种形态。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不同于近代的土地制度,后者是“可以让渡的所有权”(beweglieche eigentum),前者是“不可让渡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所谓“不可让渡的所有权”,指封建领主的土地由王者或上级领主封赐而来,不得买卖与转让。这种对土地的特权占有,具有“不动产的性质”,马克思称之为“不可让渡的财产”,其伦理特质在于“不可收买”。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让渡性”(或译作“非让渡性”),是区别封建制与非封建制的重要标准。

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日本的中古时代存在着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领主的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形成与西欧中世纪类似的庄园经济,这种领主庄园是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土地具有“非运动性”,领主对农奴化的庄民实行超经济剥夺,因而马克思对日本以feudalismus相称。与日本形成对照的是,马克思认为印度等其他东方国家的情形别具一格。马克思明确反对把封建主义概念(如封建领主职能、领地采邑制等)附会到土地可以让渡的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

2. 非贵族性土地所有制不属于封建主义。马克思的年轻学术朋友、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论及11—17世纪印度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封建化问题,认为在英国殖民主义侵入以前,印度因扩大了采邑制和等级制,已发展成一种“印度封建主义”,柯瓦列夫斯基在该书专设“穆斯林统治时期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过程”一节,并多次把那一时期印度的土地制度称作“封建地产”,从而论证穆斯林统治时期的印度产生了与西欧法兰克王国同样的“封建制变革”。马克思重视柯瓦列夫斯基的学术贡献,对其论著作详细摘录,但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从欧洲社会模式出发,将印度及伊斯兰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混为一谈。马克思在柯瓦列夫斯基论著的摘要中,将柯瓦列夫斯基滥用的“封建化过程”提法改写成“所谓封建化”,有时给封建化打上引号,以显示对柯瓦列夫斯基泛化封建提法的非议。

马克思十分注意印度11世纪以降的社会变化,他在摘录《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时批写的评述指出,农奴制和土地不得买卖等特点均不存在于11世纪以后的印度,故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印度不是封建社会。马克思在按语中说: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27}

马克思还专门就土地占有的“贵族性”问题(即土地可否出让问题)加以辨析,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是否为封建制的分水岭。马克思说:

至于说封建主(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农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见柏尔格雷夫著作),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Boden-Poesie)(见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不过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个基本差别: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28}

马克思的结论是,印度不同于罗马—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欧式封建主义,因为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贵族性的,即并不是“非让渡性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西欧封建主义派生出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也属罕见。因为如此种种,11世纪以降的印度社会不能被纳入封建社会行列。此外,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军事移民区(如阿尔及利亚)命名为“封建的”,马克思也表示反对,认为这种说法“是根据一个很不像话的理由”。以上诸例显示了马克思对泛化“封建”倾向的严格防止。

与封建社会实行世袭特权的土地制度相联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及封建社会时说,“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也有类似说法。

(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容

马克思反对滥用“封建”,还鲜明地表现在,他把分封导致的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因而明确主张: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制度是相背离的,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曾明确指出:“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对立。”{29}

1. 君主专制、村社结构的东方中古社会并非“封建主义”。君主制的共有特点是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实际上的或名义上的),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政体形式。君主制又分为无限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及君主立宪制)。以分封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实行等级君主制,贵族与君主分权;而非封建社会往往实行专制君主制,君主及经由其任命的官僚掌控政权。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把绝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形态称之为“专制主义”或“东方专制主义”,归入无限君主制(专制君主制)一类,并将其与西欧封建主义实行的有限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区分开来。

综观马克思、恩格斯一系列相关论述,他们认为中国、印度等大多数东方国家(日本例外)前近代社会的基本形态是:在高度分散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地基上,在星罗棋布的宗法式村社基础上,高耸着专制主义的君主集权政制。

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集中昭显了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的观点。他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的笔记批语中指出,印度的集权君主制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式的封建制度演化。马克思引用柯瓦列夫斯基的书中文字说明此点:“到蒙古人的帝国末年,所谓封建化只发生于某些区,在其他大多数区,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国家公务则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30}

马克思还说:

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一个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31}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确保了中央集权的传延,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于西欧主权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马克思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论断说:印度“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而“世袭司法权”正是封建制度的显在标志。无此标志的印度当然不应归入“封建社会”。

在论及土耳其统治下的阿尔及利亚时,马克思也不赞成将其称之为“封建社会”,指出其封建化之所以未能推进,是因为这一过程被“民政军政的高度集中”所阻止,“这种中央集权制排除了地方官职世袭占有”,从而阻碍了封建化。足见马克思是把中央集权视作与封建主义相背反的走向。

马克思认为,柯瓦列夫斯基把11—17世纪的印度纳入封建社会的论述“写得非常笨拙”;马克思还多次把滥用社会史概念,将“封建”泛化的英国官员称之为“英国‘笨蛋”“英国‘笨蛋们”。马克思更尖锐地抨击英国人约翰·菲尔对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的性质的错误判断,他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这些评议显示出马克思对滥用封建概念的厌恶。

综上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封建制”(feudalism)是不得滥用的,他对封建社会有明确界定,反对以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套用于同一时期的东方国家,并严厉批评机械类比者。

2. 君主专制发生在封建等级制衰亡的过渡期,而并非封建主义的本有之义。在《教程》单线史观影响下的学者,常举西欧中世纪晚期专制君主制之例,以说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是封建主义的题中之义,进而佐证中国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专制王權是封建主义。其实,这种论证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从概念的内涵规定性而言,政权自上而下层层封赐造成的分权,乃是“封建”本义。中国的殷周、西欧的中世纪、日本的中世与近世实行此种“封土建藩”的多元政制,故称“封建”。这本是顺理成章、名实吻合的历史语义表述。至于在“封建社会”晚期(如中国春秋战国、西欧中世纪末期、日本德川幕府末年),出现君主专制,分权走向集权,贵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这正是“封建”的变性以至解体,是“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历史走势。如中国春秋战国间列国先后确立君主集权制;西欧中世纪末期王权上升,统一民族国家形成;日本江户时期通过“参觐交代”,德川幕府掌控藩国。这都是打破封建格局的趋向,它们是一种过渡形态,而非封建主义的本有内容。

在西欧史学系统中,“封建政体”与“君主政体”本来就是前后递进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的第四部第二篇“中古时代”的第三章,即题为“从封建政体过渡到君主政体”{32}。该章讲述西欧中世纪晚期的“进步”,“这种进步就是从封建政体进入君主政体。……封建主权是一种多头政体;……在君主政体中,个人的放纵任性已经被抑制住,成立了一种统治的共同本质。……以前的‘诸侯变为国家的‘官吏”{33}。

黑格尔概括的从“封建政体”到“君主政体”过渡的“否定方面”,恰与中国周秦之际的“废封建”、消解贵族分权相当;“肯定方面”,恰与“立郡县”、树立帝王绝对权威相当。而黑格尔所说的“以前的‘诸侯变为国家的‘官吏”,则十分精要地揭示了封建制解体的一般政制变迁——从世袭贵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

马克思的封建论大体承袭黑格尔的上述理路,明确地区别权力分割的封建政体与专制集权君主政体。马克思就此发表过题旨鲜明的意见。1852年撰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论及路易·波拿巴时期法国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指出这个“寄生机体,是在专制君主时代,在封建制度崩溃时期产生的”,明确将“君主专制时代”视作封建制度崩溃、走向近代社会的过渡阶段。马克思进而论述道:

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它的产物……

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等级垮台以后,它积极参加过破坏封建等级的活动……{34}马克思明白无误地指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与分权式的封建等级制是相悖的两回事。就西欧而言,君主专制是封建等级制向近代资本主义转化的过渡阶段,是封建等级制的破坏过程,标志着封建制的衰亡。恩格斯评析普鲁士国君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时,有如下一段话:

他憎恨而且轻视普鲁士君主制的官僚主义因素,但这只是因为他完全同情封建主义因素。{35}

恩格斯把“封建主义”与“专制政体”“官僚主义”作为对立的概念加以使用。同文还具体展开了威廉四世所向往的封建主义的内容,其要点便是“充分地恢复贵族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这是与“专制政体的官僚主义”这一威廉四世所厌恶的制度相反的走向。

将封建贵族政治与专制王权政治视作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政制,并讨论二者的对应关系,是西方学术界的普遍认识。严复翻译的英国学者甄克思的《社会通诠》,多处考析“王朝拂特之争”(“拂特”是封建制的音译),便是指中世纪晚期、近代初期专制王权之制与拂特之制(即封建贵族之制)的矛盾、冲突。王权“一恶拂特之分民”,“二恶拂特之世守”,故“王朝拂特,二者皆争自存,故其为争皆烈”,这种冲突斗争,有时是王权胜,严复以“西汉吴楚七国之事”作类比;有时是封建诸侯胜,严复以“周东迁以后”作类比。{36}显然甄克思是把“王朝”(指君主专制)与“拂特”(指封建制)作为两种对立的、彼此激烈争斗的、相互消长的制度看待的;译者严复结合中国古史,在此义上加以译介和诠释。

严译的甄克思论述,反映了西方学术界的普遍认识:君主专制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对立物,而并非封建主义的本有之义。至于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专制王权,只是封建社会走向解体的一种过渡形态。这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论不约而同。

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正面概括封建主义的本质特点:其一,农奴制,没有农奴制的封建主义是不存在的;其二,土地归封建主所有,封地不具有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性质;其三,封建主拥有世袭司法权,或领主审判权;其四,权力分散,君主专制集权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

马克思在论及印度11—17世纪的社会形态时,批评柯瓦列夫斯基将其冠以“封建主义”的说法,认为此间印度社会的主流不具备上述四个特点,因而不是“封建主义”。《人类学笔记》一再明确、具体地表述了这一意见,拒绝称印度等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为“封建主义”,而将其称之为“非资本主义”,将印度称之为“实行非资本主义生产并以农业为主的国家”。

马克思虽然没有就中国的社会形态问题发表具体意见,但依照其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不属于封建社会:其一,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大体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农奴制;其二,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贵族土地世袭制不占主导;其三,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阻止向西欧国家权力分散的领主封建制那样的社会形态发展;其四,司法权掌握在朝廷手中(所谓“王法”),封建领主拥有世袭司法权早在周朝末年已渐次消除,私人(包括贵胄)行使司法权被视为“没有王法”。

综上诸点,将秦至清称作“封建社会”,显然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格格不入、恰相悖反,也是对历史发展实态的扭曲。

(三)马克思人类历史发展呈网状进路的重要思想久被掩没

《教程》的“五形态单线直进说”长期广泛流传,一个重要原因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的百年间,片面强调历史发展的“共性”而抹杀“多样性”,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发展呈网状进路的重要思想长期被掩没。如马克思撰于1879—1880年的《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第一次用俄文发表已是1958年(刊于当年《苏联东方学》第3、4、5期),次年又陆续在《东方学问题》(1959年第1期)、《亚非人民》(1962年第2期)发表。至于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等描述历史网状进路的论著,在苏俄更不受待见,长期被打入冷宫。

作为探讨人类历史多样性发展的努力,馬克思在完成《资本论》第一卷以后,阅读了摩尔根、梅恩、拉伯克等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的论著并作详尽笔记,这些后来称之为马克思“民族学笔记”“人类学笔记”“历史手稿”的颇具学术价值的作品,长期被掩没,“藏之深山无人识”,直至1972年才被美国人类学家克拉德整理出版,苏俄与中国知晓其说甚晚,如上述笔记在苏联小范围内出版迟在1940年代和1970年代。而在中国,上述笔记的中文译本1985年在新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中部分刊出,1996年人民出版社出版《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译本才较完整地展现了马克思的网状进路的历史观,而且至今接触其说者亦不多。人们熟知的是《教程》援引的马克思论“历史共性”的片言只语。这是“五形态单线直进说”流行并难以清除的原因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五形态单线直进说”风行时期,尊重历史本真的中外学人对五形态单线直进说也持批评态度。如史学家雷海宗(1902—1962)在《断代问题与中国史的分期》(1936年)中把殷商西周称“封建时代”,把春秋戰国称“列国时代”,秦汉称“帝国时代”。在《中外的春秋时代》(1941年)中,从制度层面概括“封建时代”的三个特征:政治主权是分化的;社会阶级各据法定地位;土地是采邑,不可买卖。“封建时代没有统一的国家……政治与文化,都以贵族为中心。”{37} 在盛行“五形态单线说”的1950年代,雷氏坚持认为中国不存在完整的奴隶社会,封建时代在殷周,秦汉是帝国时代。{38}

兼通中西史学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吴大琨(1916—2007)认为“五形态单线说”的泛化封建观有悖马克思的本义,并指出,如果把滥用的“封建”重译成feudalism,“西方和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很难理解的”。{39} 与吴大琨的评论相类似,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佩里·安德森认为:马克思所界定的封建主义“与那几个经常被用于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相距何等之远”。这里说的“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指的就是类似柯瓦列夫斯基给印度社会,菲尔给孟加拉、锡兰社会贴上封建标签的做法。这种把土地可以买卖的经济制度、专制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贴上封建主义标签的做法,与马克思的封建观相距十万八千里。一位马克思传记作者论及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的价值时,指出:

马克思当年所能掌握的材料在今天看来是不足的,但他的方法比后来那些认为全世界都要经历“五种社会形态”的人们不知要高明多少倍!那种机械的、单线的社会发展观事实上几乎把我们的历史研究引进了死胡同,不能前进半步。中国历史的研究者们,是不是可以从马克思本人的启发中,摆脱马克思主义的赝品,走出那些自己制造的永远纠缠不清的无谓争论,开辟一条新的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之路呢?{40}

总之,《教程》“五形态单线说”的封建观,与马克思对封建主义的概括大相径庭,其谬误在于忽视了前工业社会在“封建欧洲之外的历史领域”表现出来的“重大差异”。对这种差异的忽视,正如“在无知的黑夜,一切不熟悉的形象才具有相同的颜色”。

如何估量马克思封建观的学术价值?中共中央编译局为《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写的“说明”有一段精要的概括:

马克思反对柯瓦列夫斯基把亚、非、美洲各古老民族的社会历史的演变同西欧作机械类比的做法。……马克思不同意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在上述时期中发生的土地关系上的变化看作“封建化”,并对柯瓦列夫斯基的论点表示了自己的看法。马克思指出:“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土地并不像西欧中世纪那样具有贵族性质亦即不得转让给平民,也不存在地主的世袭司法权,等等(本书第78页)。马克思还指出,印度集权君主制的存在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演变(本书第68页)……{41}这一“说明”指出,马克思否定泛化封建观,不仅其具体结论值得重视,而且其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尤其应该记取。

当然,马克思的封建社会论是有局限性的,如他并不知道中国在三千年前的周朝曾经出现过封建制度,也对前近代中国保留种种封建性遗存知之不详,故不能简单地将马克思的论说套用于中国古史,然其观点与方法值得借鉴。而且,有一点应予肯认:把马克思尖锐驳斥过的单线直进史观强加到马克思头上,是很不公道的。马克思在答复俄国民粹派时早已声明,加给他的这一“荣誉”,实则是对他的莫大侮辱。

四、宗法封建的周制与君主集权的秦制:中国古史先后递嬗又相互渗透的两种国家制度

根据前文所述,《教程》宣扬的“五形态单线直进说”,无法概括中国历史进程。中国史分期,必须从历史实际出发,归纳社会形态的更革变迁。

如果说,金属工具及文字的发明是人类跨入文明门槛的共同标志,那么,进入文明时期以后,诸民族的社会形态各呈多样性的演进状态。而作为社会公共事务操纵者的国家及国家权力,始终是文明社会的运行主体,正如黑格尔所说:“神(“神”可解释为历史及历史运行规律)自身在地上行进,这就是国家。”{42} 梁启超则将国家视作“中华民族之政治组织”,显示着“分治合治交迭推移之迹”,因而是研讨中国史序的“重要项目”{43}。故可以诉诸“片面深刻”理路,以国家制度演进为枢纽,统合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考析历史分期。

中国社会跨入文明门槛以后,进入“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44} 的小康时代,这种财产私有、世袭“大人”统治的阶级社会,延传三千余年,其间包蕴着相反而又相成的两种政制类型——周制与秦制。

接续“尧舜之治”的夏商周三代,已由“公天下”转为“私天下”,强横者初领世袭君权,因掌控力的限定,只能实行“宗法封建”的分权政制,王与贵族共治天下,庶民承担国家赋役,但基本生活运行于宗族共同体之内。“三代之治”保有若干原始民主遗意,是由“众治”向“君治”转化的过渡阶段,其完备形态是文武周公创定的“周制”。

周秦之际以降,君主集权制兴起,郡县制取代封建制,官僚制取代贵族制,君主“独治于天下而无所制”。君主集权孕育于春秋战国,成型于秦代,推衍于两汉至明清各朝(所谓“百代皆行秦政制”),可称之“秦制”。

从中国古史的实际出发,既要看到周制向秦制推进的线性过程,也要注意周制与秦制的互动与融通,中国前近代社会一直笼罩在周制与秦制共构的皇权政治大纛之下。这是我们走出《教程》单线直进历史模式,所要确认的一个历史分期要领。

中国历史的实态是:古人固然仰望“天下为公”的“大同”,却因其过于高远,退而求其次,寻觅比较切近的“私天下”的“小康”,这种小康社会的两大模型便在“周制”与“秦制”,晚周以来的中国社会始终在“周制”与“秦制”之间徘徊,儒家倡言周制,法家力行秦制,而历代执政者的方略是:兼领周制与秦制,儒表而法里,霸王道杂之。故研讨中国古史分期,须从考析“周制”与“秦制”的异同及其互动入手。

(一)宗法封建的“周制”——儒家范式

1.“周制”说的历史依据。先秦史籍多有关于“周制”的记述,如《左传》载:“叔孙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45} 《国语》载:“周制有之曰:‘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46} 两汉以后朝野常议周制,如晋人陆机说:“借使秦人因循周制,虽则无道,有与共弊,覆灭之祸,岂在曩日?”{47}

儒者乐道的“周制”,并非向壁虚造,而有其历史依据,这便是继氏族民主制而起的宗法封建制。此制大约兴起于商代、成熟于西周,封建性的贵族政治与封建性的领主经济是其基本特征。

周人伐殷时,只是数万人口的西鄙小族,去古未远,其制度保有若干原始民主痕迹:如国君辅贰制(设立第二个君主以约束君主行为的制度,系原始军事民主的双头制遗迹);如君主与众卿共同商议大事的朝议制(大政交付朝廷会议讨论决定的制度,系由氏族会议制沿袭而来);如国人参政制(自由民参与国事的制度,所谓“朝国人而问焉”、“致众而问焉”、“盟国人”)。

当时君主与自由民(主要是与贵族)共商的问题有三类:“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48} 皆涉及国政根本。可见周制的王权保有原始民主遗存,二者综汇成封建贵族制。

中国古来即普遍使用的专词“封建”,是“封土建国”的简称。《说文》云:“封,爵诸侯之土也。”“建,立朝律也。”封建,指帝王以爵土分封诸侯,使之在其封定区域建立邦国。商代已开始分封诸侯,而“周初大封建”令封建制系统展开。这种封建制与宗法制及等级制相为表里。被封诸侯在封国内有世袭统治权,世袭方式则依宗法制规定。周天子是各封国诸侯的“大宗”,作为“小宗”的被封诸侯对周天子必须服从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力役,周天子则保障作为“亲戚”的诸侯的宗法地位。

在周公等王室贵族主持下,西周确立宗法封建的典章制度,战国末年儒生编纂整理的《周礼》展现这种政制的理想形态,特征是天子与公卿贵族分权共治,可称之“周制”。由宗法序列组成的天子—公—卿—大夫—士等各级领主的世袭权利,通过逐级封建获得,其权利与义务受到宗法封建的礼制的保护和制约。

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度”(Feudalism)与中国的“三代封建”有可比性。西欧各国及日本的中世纪社会,实行贵族政治和领主经济,其文化的若干特点,如王权旁落、政权分裂、等级制度、武士传统、农奴制度、人身依附、复仇观念等,皆为封建制度的派生物。中国的周制大体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相类,吴于廑便以西周封建制与西欧中世纪加洛林王朝封建制作类比,二者时间相距千余年,而实行权力分散的贵族政治、领主经济却大体近似。当然也有差别,中国是宗法封建,西欧是契约封建。故兼通东西文化的近现代中国学人,从严复、梁启超到雷海宗、齐思和、吴于廑等,日本学人,从西周助、福泽谕吉到内藤湖南、谷川道雄等以古典汉字词“封建”对译Feudalism,较为准确。然而,在《教程》“五形态单线说”导引下,20世纪30年代前后开始流行中国的泛化为“封建”观,将非封建的秦汉以下两千年社会称之为“封建”,则全失“封建”本意与Feudalism译意。这种概念与所指错位的“削足适履”做法 ,混淆了整个中国历史分期,导致“语乱天下”。复归“封建”本义与国际通用义,方为正途。

2. 儒家孕育于宗法封建制向君主集权制过渡之际,以弘扬周制为使命。东周以下,宗法封建趋于解纽,君主集权逐渐取代贵族分权,制度主流从贵族政治、领主经济渐次向官僚政治、地主经济转化。然而,由于聚族而居的村社经济并未解体,宗族血缘纽带顽强维系民间社会机体,帝王及贵胄世系仍按宗法封建故法承袭,宗法制及宗法观念在调整后存留下来;封建制虽被郡县制逐出政制主位,但封建余荫并未断绝。这一切使得秦汉以下,秦制虽显强势,周制也保有不弱影响力。而恰在晚周这一政制转化的节点,儒家诞生,并为周制复兴奔走呼号。

受周代礼乐文化滋养的儒家,初成于春秋末年,正值宗法封建的周制解体之际。儒家创始人孔子哀叹世风不古,认为周制借鉴夏商两代,礼制昌茂丰盛,声言追从周制而不渝,其名论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49}

孔子以周文王、周武王和周公继承者自任,特别景仰制礼作乐、创建周制体系的周公,晚年体衰之际仍以“不复梦见周公”为最大遗憾。{50} 《汉书·艺文志》称儒家的主旨是“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義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此论甚得要领。不过,“祖述尧舜”、实现“大同”,太过渺远,儒家实际争取的是“宪章文武”,达成“小康”的周制,如荀子所称,孔子“一家得周道……故德与周公齐,名与三王并”。{51}

儒家创派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末叶,对宗法封建的周制有温和的批评,如孔子不赞成“后进于礼乐”、凭身份做官的世卿世禄制{52},但对周制的基本要义(仁与礼)执著维系,试图“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53},这显然与创建一统帝国,确立郡县制的时代趋势格格不入。东晋陶渊明在《饮酒诗》中评议孔子:“汲汲鲁中叟,弥缝使其淳”,把春秋末叶的周制比作生裂缝的墙,孔子汲汲于弥合现实社会的裂缝。孔子的遭际是:四处碰壁,“已而去鲁,斥乎齐,逐乎宋、卫,困于陈蔡之间”,“累累若丧家之狗”{54}。孟子经历类似,时人称其“迂远而阔于事情”{55}。孔孟在其当世皆被视为博学而迂腐的老先生,当然他们也不乏通变,其旨被后世当权者所器重,故又被称为“圣之时者”{56},鲁迅谓之“摩登圣人”。

一种普遍现象是——从“马上得天下”变为“马下治天下”的开国君王,对儒学由藐视转而青眼相加,儒家也就从边缘上升为主流,孔孟获得“圣人”“亚圣”桂冠。这种转折大约发生在汉初至汉中叶(高祖至武帝的近百年间),以后列朝继续完成这种衍化。导致此一戏剧性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者略如:其一,儒家推崇周制的“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57},主张天下“定于一”{58},切合皇权帝国的“大一统”诉求;其二,儒家力倡“仁政”“王道”,企望上有执礼之明君、中有尽忠之贤臣、下有守序之顺民,这种和谐上下、缓解社会矛盾的施政理念,有益于社会稳定;其三,儒家向往并通晓礼乐文化,力辟“邪说暴行”,为身份等级正名,高度重视道德价值,是对祥和秩序的肯定、对过往文明的承袭,可以满足文化建设的需要;其四,儒学的“仁、义、礼、智、信”,“修己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教言,提供了人格修养的资源,适应心理建设的要求。

概言之,儒学是宗法—农耕社会(兼跨周制与秦制)符合中道、为朝野共认、可以广而告之的社会学说。这是我们作中国历史分期时应该重视的要处:周制虽是先秦旧制,但两汉以后并未被抛弃,周制的若干要素和思想体系,一直延传于直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

(二)君主集权的“秦制”——法家楷模

周制盛行西周,至东周开始解纽,周天子尸位素餐,诸侯力政,宗法封建形同虚设,一种通过暴力争夺获得执政地位的君主政制驾临天下。这种信奉丛林法则的政制并非在周王室诞育,而是在一些诸侯国纷然兴起。在你死我活的争霸、兼并战争威迫与启迪下,列国竞相“变法”,如魏国的李悝变法、齐国的邹忌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燕国的乐毅变法等,谋求富国强兵,走出宗法封建故辙,迈向君主集权。变法较彻底的秦国赢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分权的封建性周制正式让主位于君主集权的秦制。

公元前247年,13岁的秦王嬴政即位。自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军东出,先后灭亡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建立起统一的秦帝国,定都咸阳。嬴政认为自己的功劳胜过之前的三皇五帝,与大臣议定尊号“皇帝”,自称“始皇帝”,期以万世传袭。

秦将各个诸侯国集结为非封建的一统帝国,在全中国范围以郡县制取代封建制,又统一六国文字,统一法律、度量衡、货币,修驰道、筑长城,确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国规模。其大一统制度,沿用两千余年,正所谓“百代皆行秦政制”。

秦在厉行专制一统之际,严刑苛法,横征暴敛,又连年用兵,激化社会矛盾,庶众揭竿而起,六国旧贵族也乘势兴兵,秦朝行年十五,二世而亡,是中国历时最短的统一王朝。

汉初总结秦代速亡教训(所谓“过秦”),除指责秦政“暴虐”外,儒生多归咎秦皇不行封建,朝廷孤立无援。这后一则教训,在封建余音传响的时代颇有感召力,故汉高祖刘邦试图兼采郡县制和封国制,在设置郡县的同时,先后广封异姓王侯和同姓王侯,并給予王侯“掌治其国”的权力。然而,这些王侯很快成为与朝廷相抗衡的割据势力,汉王朝在尝到异姓王和同姓王叛乱的苦果之后,断然翦灭异姓王,削减同姓王治国之权,“使藩国自析”{59},到武帝时,“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60}。这便是只能效忠皇帝的“食封贵族”。

秦汉以下,列朝力行郡县制,但帝王仍对皇亲国戚和功臣宿将封侯赐土,以期拱卫皇室,做法有二:一为汉晋宗室裂土临民,犹如独立藩国;二为唐宋宗室不胙茅土,其贤能者皆策名士籍、自致功业,而宦绩相业不绝于书。大体言之,明令王侯们“食土而不临民”,即只对封土拥有赋税权,而没有政治管理权,但也多有王侯执掌军政实权,西汉、西晋、明代、清代皆有显例,并一再导致尾大不掉的藩王起而作乱的事变,如汉初的“吴楚七国之乱”、西晋的“八王之乱”、清初的“三藩之乱”等。唐代后期授军政大权于节度使,酿成藩镇割据局面,实质近于藩王之乱。连君主集权政治达于极端的明朝,也在建文间发生燕王朱棣策动的“靖难之役”,宣宗时的汉王朱高煦之乱,武宗时的宁王朱宸濠之乱。因而列朝在“封藩”之后,每有“反封建”的“削藩”之举(包括以藩王夺得帝位的朱棣,登极后也立即“削藩”),并把郡县制、流官制作为强化中央集权的命脉所在。

从“封土建国”一意论之,“封建制度”在秦汉以降即退居次要,郡县制则成为君主集权政治的基本构成部分,帝王借此“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辏并进,而归命天子”{61}。郡县制与选举——科举制度一起,削弱了世袭性、割据性的贵族政治,维护了帝国的一统性,并使中国在两千年间发育出具有真实意义的、世所罕见的统一文化,如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等。这是诸侯割据、封臣林立的中世纪欧洲、日本,土王如云的印度所不可比拟的。

秦制的皇权拥有高度的威势和执行力,如筑长城、修驰道、掘运河以及统一度量衡、编纂《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令古今人叹为观止的大制作等,同时,又竞相运用其强势权力驱使、敲剥臣民,造成一个接一个的“暴政”。秦汉之际人们以“暴”形容秦制,“西汉鸿文”贾谊的《过秦论》为其名篇。《过秦论》通过对秦国盛衰的回顾,指出秦因变法图强而得天下,又因“仁义不施”而失天下。文曰: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贾谊概括秦王的特点:刚愎专断、疏远臣民、严刑峻法、迷信诈力、暴虐天下,这也是一切皇权暴政的共有禀性。贾谊同时指出,对比周、秦二制,周制较为稳固,有利于长治久安:故三王之建天下,名号显美,功业长久。{62} 显然,贾谊是在向当朝执政推荐周制,力拒以“暴虐”为特征的秦制。

宋代理学家崇尚周制,批评秦制,程颢说:三代之治,顺理者也。两汉以下,皆把持天下者也。{63}这种赞扬周制顺天理、指斥秦制厉行集权(“把持天下”)之论,是一种伦理主义的评判,宋明间儒者多持此说。

纵观两周以下,如果说宗法封建的周制,其理论形态是儒学,那么君主集权的秦制,其理论形态便是法家学说。

法家由“法术之士”组成,从为君主设计掌控国家及臣民的理官演化而来,自春秋末以至战国,约略形成早期的管仲学派、中期的商鞅学派、晚期的申韩学派。后人称其学说为“申韩之学”。太史公评断曰: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64}

商鞅变法是秦制的一次系统实践,奠定了秦统一天下的基础。法家吸纳儒、墨、道诸家学说,在刑名学基础上,建立“法—术—势”一体的理论体系,为绝对君主集权作论证。秦制的集大成者韩非以及秦制重要的实行者李斯,皆为儒家一派——荀子的学生。“荀学”通览内圣与外王,正是帝王术的集合,韩非在此基础上锻造更为坚利酷烈的帝王统治术。秦代实行韩非、李斯的法家学说,获“大一统”之成功,又不免“二世而亡”之惨败,汉以下诸朝吸取教训,以韩非、李斯师父——荀子的“隆礼重法”学说为治国之旨。

(三)综汇周制、秦制的皇权政治

皇权政治自秦汉定格,除秦代宣称厉禁儒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之外,列朝帝王大都以“崇周”“尊儒”布达天下。一个显例是,明清两代的帝宫——北京紫禁城诸殿阁悬挂的匾额与对联,多选自儒家经典。乾清宫正殿御座两侧楹柱上的楹联为:

表正万邦慎厥身修思永

弘敷五典无轻民事惟难

此为集句联,“表正万邦”语出《尚书·仲虺之诰》;“慎厥身修思永”语出《尚书·皋陶谟》;“弘敷五典”语出《尚书·君牙》;“无轻民事惟难”语出《尚书·太甲下》。意谓帝王要仪表天下,法正万方,就要慎修其身,思长久之道;向人民弘扬五常之道,不要轻视人民劳作之艰难。

乾清宫正殿北楹柱楹联为:

克宽克仁 皇建其有极

惟精惟一 道积于厥躬

此集句联,也是择自儒家经书,意谓皇帝要能宽能仁,为万民树立最高准则,精粹纯一,完美道德会积君主自身。此外,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顺治帝题)、养心殿“中正仁和”匾(雍正帝题)、养心殿西暖阁旁的“三希堂”匾(乾隆帝题,取义宋儒周敦颐的“圣希天,贤希圣,士希贤”),皆以儒家精义宣示天下。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两汉以降两千年间的统治者几乎没有一个纯用儒学、单行周制的。汉以下的帝王虽然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策、申言奉行周制,但并未一味信从儒家,多半视周政为虚应故事、儒生为不合时宜的空谈家,而借重秦制的实效性。如汉宣帝(前92—前49)便很不放心太子(后为汉元帝,前75—前33)的“柔仁好儒”,当太子建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时,宣帝颇为恼怒,告诫太子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65}

汉宣帝关于“汉家自有制度”的这番私房话,道出了帝王统治术的真谛——既以儒家颂扬的“周制”(仁政、王道乃至井田封建之类)号召天下、收揽人心,又毫不含糊地坚执霸道鋼鞭,用“秦制”威镇臣民。

秦汉以降,形成大一统的君主集权政制,要义有三:一曰君主独制,二曰地方集权中央,三曰任用不世袭的流官。这些制度多兼采周制与秦制,如倡导兼听独断的谏议制度,侦察官吏、守廉肃贪的监察制度,不计身份选贤与能的科举制度,等等,皆或以周制为基础吸纳秦制,或以秦制为基础吸纳周制。

唐人柳宗元名篇《封建论》肯定郡县制取代封建制的历史作用,并对周秦二制作出历史性评判:周制“失在于制不在于政”{66},即周的仁政、王道固然好,但制度(封建制)不利于国家统一,导致诸侯争战不休,故制度应予更革;秦制“失在于政不在于制”{67},即秦政暴虐,激化社会矛盾,二世而亡,其政决不可取,然其制度(郡县制)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故延绵千载。

明清之际王夫之的《读通鉴论》与柳宗元的《封建论》近似,而且有更明晰的历史进化观念。周制实行封建,属于早期国家发展阶段。上古时代,人自为君,君自为国,万其国者万其心。周人大封同姓,才逐渐有合一之势。而秦制实行郡县,进一步强化国家的统一,这有利于文明进步,故王夫之称:“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68}

柳宗元、王夫之对周、秦二制的辨析没有止步于道德评判,而是置于大历史视角,并且对“政”与“制”加以区分,在谴责秦政之“暴”时,并不忽略秦制中合乎历史发展需求的制度性合理内容;在赞赏周制之“仁”时,也不放松对不利国家统一的封建制的严肃批评。

明清之际的另一哲人黄宗羲具有强烈的重民思想,他不止于批判秦政(暴政),对于秦制(郡县制)也有非议,认为郡县制一味强化中央集权,政治上军事上弊端甚多,主张以“方镇”“封建”削减极端的中央集权。{69}

同期的顾炎武认为封建制、郡县制各有利弊: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主张加强地方守令职权,“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论、联省自治论,既吸纳欧美自治主义,又承袭黄宗羲、顾炎武遗义,含有以周制调节秦制的意向。

时至近代,民主主义者批判秦制,而在追究秦制的生成机制时,将根源追至荀子。谭嗣同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二者交相资,而罔不托之于孔。”{70} 就政治制度言之,两千年来以秦制为主,兼采周制,二者彼此渗透、相互消长,呈现一种有限专制君主政治;就政治学说而言,则以儒家为本,法家道家辅助。谭嗣同称“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大抵如此;“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确为至论。“荀学”是一种王霸杂之、儒主而法辅的学说,汉至清两千年间政学的主流大体如是。谭氏之前两千年成文的《易传》已明白昭示:“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71} 这是在儒学语汇系统内,用“仁”“义”诠释威权政治。而这种既盛称仁义又力行威权的刚柔相济体制,正是两汉至明清的皇权政治的常态。

(四)现代政治视野下的周秦二制

从历史分期角度探讨周制与秦制,有必要置诸世界政治制度古今演变的大格局审视。

东亚大陆跨入文明门槛以后,大略经历了“宗法封建社会”和“宗法皇权社会”(或曰“皇权郡县社会”)两大阶段。前者已是两千多年前的旧梦,后者方是中国前近代的现实。“宗法皇权社会”呈现两重格局:一方面,皇权撇开贵族阶层,通过官僚系统直接辖制庶众,“君—民”关系成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尺土之民”皆“自上制之”。当朝廷的剥削压迫深重,庶众便揭竿而起,故中国反朝廷的农民战争次数之多、规模之大,世无其匹,统治者需要紧握“秦制”利剑;皇权又要警惕武人夺权、地方分权,也需要紧握“秦制”利剑,不能任其旁贷。另一方面,由于宗法关系长存,可以消解阶级对立,而且,皇权制度颇具调节能力,通过实施“仁政”,推行“让步政策”,使社会危机得以缓和,破败的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皇权制度还善于制造全民性的文化偶像,如圣人、佛、仙、关帝、明君和清官,令大众顶礼膜拜,给各阶层以精神慰藉,这也从文化上增进了皇权社会的弹性与和谐性。这些又是“周制”的余韵。在通常情形下,皇权起着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作用,保证地主自耕农经济运行,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发展。

有学者提出,从分权制约角度看,周制离现代宪政民主较近,因为周制下的庶民与贵族拥有传统的权利,帝王不能过多干预。但从现代国家需要统一的法律,需要个人直接面对国家法律而言,秦制更接近现代国家。秦制强调统一的“王法”,“王法”直接面对“民”,取消中间环节的贵族。由于社会的各种中间结构被打碎,直面“王法”的“民”已经相当原子化,其过程与资本主义社会在西欧的发展历史有类似处,人们从小共同体的束缚中进入大共同体——秦制没有攻破的只剩家族制度,国家权力没有全然控辖家族内部,所以这个“民”还没有完全原子化。但秦制固守君主专制,力阻跨向现代国家。

综合比较周、秦二制,周制走向现代宪制国家似较易,从世界史观之,能顺利进入现代宪制国家的,几乎都是前近代处于封建制(相当于周制)的国家。反之,大一统帝国(相当于秦制)要转进现代宪制社会,其过程更为曲折艰难。

上述判断庶几切近历史实际。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周制深植宗法土壤,与君权及等级制存在盘根错节关系,迈向民主亦大不易。另外,秦汉以下儒者一再吁请抑制秦制、复兴周制,如恢复众卿朝议制、太学监国制以及国人参政制、学校议政制等,然效果不彰,而君主独裁则愈演愈烈,其原因不能仅仅归结为帝王强化权力的私欲,背后还有秦制对维护国家大一统的实效性在发挥作用。故昔之善政不能简单归结为周制与秦制中的一种。

《教程》规定的“五形态单线说”,将复杂的历史进程简单化、规制化,而现代社会形态演进的实态复杂得多,也生动得多。以中国而论,前近代社会并非如《教程》所言的是单一的“封建”制度,而是宗法封建的周制与皇权一统的秦制的集合,故中国近代变革必须对周秦二制作双重继承与扬弃,并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先进思想,方能实现健全的新生转进。

注释:

①②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联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编 联共(布)中央审定 193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37、138—141页。该文还收入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29—657页)。

③ 《商君书·开塞》。

④ 《韩非子·五蠹》。

⑤ 《春秋繁露·楚庄王》。

⑥ 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卷1。

⑦ 康有为:《春秋董氏学》卷2。

⑧ 《梁启超全集》第1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⑨⑩ 详见拙著《“封建”考论》(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章第五节、第四章第二节。

{11} 吴于廑:《士与封建制度之解体》,《封建中国的王权与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2}{13} 《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郭沫若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页。

{14}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海联合书店1930年版,第19页。

{15} 关于“中国社会史论战”,参见拙著《“封建”考论》(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9—250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5页。

{17}{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22页。

{19}{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145、455,463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2} 《中國史叙论》,《梁启超全集》第1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23} 《译社会通诠自序》,《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

{24} 参见《孙中山全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

{25} 参见周谷城:《中国社会之结构》,新生命书局1930年版。

{26} 参见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27}{28}{30}{31}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6、78、78—79、68页。

{29}{34}{3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0、691、521页。

{32}{33} 黑格尔:《历史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446、446—447页。

{36} 转引自王宪明:《语言、翻译与政治——严复译〈社会通诠〉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2页。

{37}{38} 雷海宗:《伯伦史学集》,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17—219、639—646页。

{39} 吴大焜:《〈马克思与第三世界〉前言》,《吴大焜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0} 张光明:《马克思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400—401页。

{41}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4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8页。

{43}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江西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4—5页。

{44} 《礼记·礼运篇》。

{45} 《左传·昭公二十三年》。

{46} 《国语·周语中》。

{47} 陆机:《五等论》,《昭明文选》,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0页。

{48} 《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

{49} 《论语·八佾》。

{50} 《论语·述而》。

{51} 《荀子·解蔽》。

{52} 《论语·先进》。

{53} 《论语·尧曰》。

{54} 《史记·孔子世家》。

{55}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56} 《孟子·万章下》。

{57} 《论语·季氏》。

{58} 《孟子·梁惠王上》。

{59} 《汉书·诸侯王表》。

{60} 《汉书·高五王传》。

{61} 《汉书·贾谊传》。

{62} 贾谊:《过秦论·中》。

{63} 《二程集》,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27页。

{64} 《史记·太史公自序》。

{65} 《汉书·元帝纪》。

{66}{67}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3《封建论》。

{68}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1《秦始皇》。

{69} 参见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之《方镇》、《封建》诸篇。

{70} 谭嗣同:《仁学》卷29,中华书局1958年版。

{71} 《周易·系辞下》。

作者简介:冯天瑜,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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