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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的安全隐患(二)

2021-05-19李文炜杜清郑建伟陈伟达陈建强王恩扬

劳动保护 2021年5期

图·文李文炜 杜清 郑建伟 陈伟达 陈建强 王恩扬

“民生安全无小事,气瓶安全是大事。”瓶装燃气的用气安全始终是制约城市化安全发展的短板,全国范围内,由于瓶装燃气“最后一米”使用中的安全主体责任的不落实,导致燃气事故常常发生。

近期,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汇总梳理了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米”安全确认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安全隐患”,希望通过真实案例的宣传,纠正液化气不安全使用的习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本文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 号)、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T 13611—2018《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和DB 3301/T 0295—2019《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等标准规范,梳理了餐饮企业液化石油气使用“最后一米”的安全隐患,供日常管理参考。

(本文作者李文炜,单位系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杜清,单位系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郑建伟,单位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陈伟达,单位系杭州萧燃燃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陈建强,单位系浙江余燃燃气有限公司;王恩扬,单位系杭州百江能源有限公司)

编辑 赵苡萱

瓶装燃气与蜂窝煤混合使用。根据DB 3301/T 0295—2019《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第4.1条b)规定:严禁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及以上的燃料。《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中明确规定: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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