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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探析

2021-05-19周永平

劳动保护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制度

文/周永平

自2018年我国开启新一轮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以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该如何抓的思考不断深入。本刊刊发系列文章,回忆并探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的变革,以飨读者。本文是第五篇。

我们常说,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此话可以说是责任制度的常识性法理表达。安全生产有多类主体涉及其中,其行为具有怎样的性质,如何承担责任,这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从现实层面看,我国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差异巨大,为何如此?理据何在?似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性分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先就国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分析。

责任是什么?法学上的标准定义是违反义务(作为或不作为)所应承担的后果。后果又将怎样?要视其义务的性质及其被违反(不履行)所带来损害程度。即主体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具有可原谅性(譬如和解或情节极轻微)和不可原谅性,后者转化为制裁,即是违反义务的主体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在任何法律关系中,其相应主体均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其违反,将会面临相当的后果,最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特定的责任制度体系。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签字承诺

安全生产属于劳动关系领域的事项,其中涉及多类主体——雇主、雇员、政府机构及执法人员、技术服务组织及工作人员、可能的第三人。这些主体在安全生产的法律关系中,均享有相应的权力、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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