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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与“人文纪实类摄影”的关系
——如何避免“人文纪实类摄影”对肖像权的侵犯

2021-05-19姜福祥

海峡影艺 2021年1期

姜福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在第四编人格权中单独设立了一章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在职业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尤其是“人文纪实类摄影”范围内引发了热烈讨论。我作为一名摄影师十分关注当下有关摄影方面相关的法律问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粗浅分析《民法典》与“人文纪实类摄影”的关系,并对如何避免“人文纪实类摄影”对肖像权的侵犯问题进行探讨。

多年来,我总是习惯用镜头来沉淀快乐和忧伤,完成摄影作品犹如是完成一场寻找自我的心灵之旅。我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作品,留一点时间来审视生命、反思人生,仔细体会每一张照片背后所蕴含的故事。用镜头讲述中国故事是我多年来的坚持,为此也付出了巨大努力。近二十年的时间,我在国内外奔走,拍了很多国内外的纪实摄影专题后,例如《成吉思汗的后裔》《惊世女书》《大美客家》《渔雁部落》《鱼皮部落》《鹰猎部落》《布朗族部落》《关东腊月》《中国贝类第一村》《废弃的钢工厂》《俄罗斯后裔在中国》等。

在所谓的“人文纪实类摄影”中,“人文”是摄影的对象,“纪实”是摄影的方式方法。人文摄影是以人或者人的活动为拍摄对象的摄影,纪实摄影是以记录生活现实为主要诉求的拍摄方式,素材来源于生活和真实,如实反映我们所看到的,因此,人文纪实摄影有着记录和保存人和人生活状态。

为展示人物活动的社会状态,人文纪实类摄影要在拍摄过程中产生大量以人物肖像为对象的摄影,免不了产生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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