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
2021-05-15赵秀苹陈占夺
现代国企研究 2021年4期
文=赵秀苹 陈占夺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作为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然而,在国有企业具体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仍存在治理主体高度重合、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董事会未发挥定战略作用等突出且急迫性问题。基于此,本文深刻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高度重合。设立董事会且结构科学合理,是董事会平稳高效运行的组织基础。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部分应该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应设未设”),只有执行董事;另外,很多国有企业虽然设立了董事会,但全部为内部董事,再加上过度强调“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安排,导致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同一群人,讨论同一个事,开一个会记两个本子违反规定,但开两个会是否会降低决策效率”的困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
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尤其是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明确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是董事会高效平稳运行的前提条件。从实践情况来看,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现象严重,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划分不合理,权责错位;还有些国有企业董事会有形少实,党委会“前置讨论”变成“前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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