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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障碍与破解

2021-05-14谢辉杰潘文杰

锦绣·上旬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谢辉杰 潘文杰

摘要:在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宅基地所有的形式经过了三次制度变迁,并由此构成当今社会所拥有的宅基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分离的二元化全能结构,在目前就学术界而言,会认为法律给予宅基地所有权及相应的使用权所拥有的现实权能完整性相对薄弱,进而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了严重的束缚,而对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的发展,是当前农村现代化改革的现实需求。能够进一步使农村宅基地在发展过程中由传统的二元化结构转变为三元化结构,同时,宅基地所拥有的三权分置的模式在构建过程当中存在的资格权创设法理依据不足,以及农民享有处分权等诸多现实问题,其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完善性存在诸多现实困局。基于上述角度,文章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所存在的障碍的破解模式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提供有效的现实参考。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破解方式

在当今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在构建过程中有着一定程度的科学性,而相应的政策在构建过程中能够使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且使宅基地农户所具有的资格权以及相应农民所有的房屋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宅基地能够得到有效的放宽,使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过程当中所拥有的创新性得以体现。自建国以来,农村在发展过程中便经历了土地农民所有、农民利用,到集体所有、集体利用,到集体所有、农民利用的现实变迁,而在土地改革之后,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使得农村土地在现代发展过程中使得所有权及使用权分离的二元化制度予以形成,而在改革开放初期所拥有的工业优先的原则背景之下,其自身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及价值性,加之户籍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存在着农业及非农业之分的现实身份区别,进而使城乡二元化的结构社会格局予以形成,而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化及市场化成的发展速度得以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所拥有的土地制度在整体农村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的成为了相应的制度壁垒,如何对农村土地所存在的制度难题予以充分的突破,使农村生产活动予以有效的解放,进而使城乡之间所存在现实差距得以降低,是当前时代发展中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实施内容。在农地进行三权分置之后,农村宅基地所拥有的三权分置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重点关注内容,由于整体农村宅基地在构建过程中其所有权。拥有经济保障等诸多复合性的功能,其自身改革同样是当前我国农业及农村改革中的重点疑难问题。宅基地所有的三权分置,在构建过程中是整体农村土地改革所存在的现实部分,是农民预增收并且使其民生情况予以改善的重要创举,同时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所主要的改革方向第一,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工作将进一步使农村所具有的红利得以提升,使城乡生产要素之间所利用所有的公平性得体现。

一、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所存在的现实困境予以破解的方式

(一)将三权关系予以充分理清,并且将其权能结构进行优化

农村宅基地所具有的所有权、资格权及使用权所存在的现实关系需要得到充分的理清,农村宅基地在构建过程中,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会享有相应宅基地的具体使用权,相应的模式在构建过程中是公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土地是现任的生产资料,由此便是以资本的形式予以存在,农村土地制度所具有的改革,就本质而言需要将产权权能的分配及相应的权能结构予以充分的重构。在此过程中,便需要对产权资格权以及使用权进行有效的梳理。首先,权利行使的主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资格权使用权。就法律意义而言均为相应的权利,具体形式权利的主体是“人”,而相应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我国法律在构建过程当中,虽然规定了农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在法律层面而言,并非民法典所规定的“法人”,因此其自身而言并不具备了法人的属性,而在此范围内主要是指每一农民的共同体,因此就法律层面而言,农村所具有的“农民集体”与“法人”拥有本质性的区别,农民在对法宅基地所有权履行其自身损务的权重过程中,其农民个人是以集体化的身份进行综合性的民主化管理,农民主要是指“自然人”的身份,由此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就其本质而言属于自然人,只是以集体化的角度对相应的模式在法律层面进行表达。

资格权其自身内容源于农民所具有的现实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构建过程中会享有相应的资格权,资格权就其自身而言所有的权力主体同样是自然人。而土地管理法在构建过程中,对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定。同样,物权法同样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整体自身占有使用的权利予以承认。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所有的权利主体便是农村农民个人,其基本概念同样是自然人。综上所述,三权在构建过程当中,其自身的权利主体拥有高度的同一性,就其本质而言均为自然人。

(二)对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

在整体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的修改,就宪法层面而言,相应的条款需要对农民个人和集体土地收益权及相对处分权的具体规定进行有效的增加,由此使农民所有的权益在构建过过中获得有效的改善。此外,在法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对与宅基地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优化,需要对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进行有效的优化。可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收益部分相对处分权所用的具体内容进行有效的制定,并且对物权法之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专门规定的条款进行有效的更改,依照物权法所具有的定义的,用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标准,对宅基地使用权所拥有的的益物權予以有效的完善,对同地不同权所存在的歧视性规定予以消除。

二、结语

当前农村宅基地所有制在构建过程中与现代社会所有的现实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而言,对农村宅基地的三权进行有效的梳理,并且对三权进行有效的构建,使三权分置所拥有的科学性得以体现。需要对三权所拥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综合性的完善,使三权分置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所有的法律保护得以进一步提升,以此对当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予以破解,并且使城乡发展所有的现实差距得以有效的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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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向娟,李晋陵.小农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三权分置"探索研究[J].农业经济,2020,(1):96-98.

[3]周江梅.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探索与深化路径[J].现代经济探讨,2019,(11):1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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