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
2021-05-14郭昱杉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1期
郭昱杉
摘 要: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交通业与互联网相互结合的产物。网约车将闲置资源以及劳动力进行优化配置。但现实中存在着诸多对网约车消费者的侵权问题。通过解读网约车的基本概念,介绍网约车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最后提出共享经济背景下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如加强合作监管、设立良好的网约车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相关保险制度及设立网约车的信用等级制度等。
关键词:网约车;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1-0158-03
一、对网约车的概念解读
2009年3月第一个网络约车平台Uber公司成立;2009年9月我国首款网约车软件“易到用车”上线运营;2012年“快的”、“滴滴”等相继上线,此时由于法律规范处于空白期以及政府监管较为宽松,我国又相继出现了神州专车、百度专车等,从此揭开了中国网约车飞速发展的大幕。2014年下旬,部分城市如北京、广州等发布了禁止私家车车主通过网约车软件进行非法运营的通告,对违反者加以严厉的处罚,一些城市甚至展开“钓鱼”执法工作,由此网约车进入寒冬时期。《暂行办法》将网约车经营服务界定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整顿、协调重新组合供求信息,使用条件相符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提供不同于巡游揽客方式的预约租赁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是网络约车的经营者通过构建用于整合供需信息的网络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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