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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分析

2021-05-14侯博文

锦绣·上旬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权利

摘要: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过的信息技术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开始多样化,这也就造成了各式各样的问题的发生。对于网络财产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比较新颖的财产形式,对于现存的法律来说很难能够全面对其进行保护还是有所欠缺的,本文就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将如今网络虚拟财产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标准,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保护  权利

引言

网络虚拟财产在如今的社会上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了,主要是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在网络中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让人们能够自由支配和利用的数字化财产。这其中主要包括的就是微博账号,一些网络作品,还有游戏上的装备以及游戏里的角色等等,他们都是可以为人们提供金钱的数字化的网络资源,让人们从中获得收益。不过,最近几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争端不断增加,诉讼的数量也在呈现上升趋势,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虚拟财产这方面的保护还不够完善,一些界定不够明确才导致有一些人利用这些漏洞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讨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主义价值。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

为了能够保证我国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便能够完善互联网的运营环境,但是在将网络虚拟财产私有化的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空白,民法保护比较形式化,仍燃需要进行完善。对于网络平台来说虚拟的环境导致网络用户的身份都是匿名的不太好确定,网络平台的注册门槛比较低,对于信息的真实性根本无法确定,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但是也给后续的网络运营带来很多麻烦。一旦出现网络用户纠纷运营商根本无法确认双方的身份,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导致诉讼时间过长积极性明显降低。而且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判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网络用户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得到的虚拟财产无法确定其交易价格,这也就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无法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

二、如何完善民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通过上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想要维护虚拟财产的权利就必须要明确网络财产的界定范围,明确相关责任。在网络虚拟财产无权主体归属方面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属于平台的运营商所有,比较他们在前期的投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而且对于整个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状态来说,平台运营商更有发言权,为此应该归属于网络平台运营商所有。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属于用户所有,因为网络用户是真实的使用者,他们能够支配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买卖,而对于这种观点的支持者比较多,大家都比较倾向于赞成这种观点。究其原因不过是由于,网络用户在进行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得到网络虚拟财产付出了自己大量的时间以及精力,甚至还花钱进行买卖,为此,让网络用户随意支配自己买卖的虚拟财产完全合法,这也体现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而且,对于网络用户来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需求比较多样化,他们在进行网络游戏的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性的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去合法得到网络虚拟财产,而网络运营商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将虚拟的资产转变为现实的资产。再有就是网络用户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如果得不到民法的保护,那么网络用户的主体地位就不能合法化,其对于网络虚拟交易也就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知,要想互联网行业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我们必须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以及地位明确化。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界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变更手续,让网络虚拟交易具备法律效力,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想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就需要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诉讼主体是谁,通常发生网络纠纷的不是网络用户和平台运营商之间,就是网络用户和用户之间,而对于网络用户之间的纠纷问题,往往因为无法得知双方的个人信息而无疾而终,现在互联网发展势头如此之快,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很多的网络用户都会选择匿名进行登记,留下ID地址进行注册,那么想要快速的取得网络用户的信息就有很大的难度,为此,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用户注册登记,能够更加的方便快捷,一旦出现网络用户之间的纠纷,就可以通过正当手段从后台提取用户相关信息。政府和互联网平台都应该鼓励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注册,这对运营商和网络用户均是有利的,平台运营商可以采用半开放式的账号功能策略,对于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网络用户可以限制一部分主要功能,这样对于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的人员也是一種保护,避免没有自控能力长期沉迷网络,也能够使得网络信息化平台能够健康发展,有效的解决用户诉讼问题。此外,我们还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这也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保护,只有法律认可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才能够合法化,通过非正当收到盗取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就需要收到法律的制裁。最后,政府应该承担自身应有的责任,强化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于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力度,明确执法权力,最大程度的保证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能够健康、稳定、高速的发展下去。

结束语

综上可知,我国的综合国力水平在不断的增强,网络技术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这也就更加凸显出了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民法保护工作的不完善性,为以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如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仍然存在分歧,不同的学者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观点不够统一,这也就加大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定性方面的难度,造成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进程进度缓慢,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也对民法保护进行分析讨论,主要的目的就是能够强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为网络运行环境健康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石清,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由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8(08).

[2]申智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其民法保护分析[J].法制博览,2020(09):83-84.

[作者简介] 侯博文(1990.12-),男,汉,辽宁省沈阳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学位 法硕,辽宁大学法学院助理实验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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