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视力病因组成及预防
2021-05-14杨玉强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5期
杨玉强
1 视力残障的定义
1.1 我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盲及低视力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患者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1987年及2006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如下(见表1)。

表1 1987、2006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
1.2 WHO制定的视力损害分类标准
2003年9月,在日内瓦WHO总部召开的“制定视力丧失和视功能特征标准”专家咨询会上,制定了新的视力损害分类标准(见表2)。

表2 WHO制定的视力损害分类标准
WHO防盲专家Dr.Pararajasegaram指出,当前应用的视力损害分类是由WHO防盲研究组在1972年倡议提出,并于1975年纳入《国际疾病分类(ICD)》第9次修订版本中的分类标准,在世界各地不同的环境下应用,虽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也发现了诸多不足之处需解决。
对于需要更改的部分,与会者对确定新的分类标准提出了以下考量:①最佳矫正视力未能显示患者的现实生活,且低估了视力损害所造成的负担;②“低视力”的概念需要包括低视力服务的含义,但在当前视力损害分类中的低视力患者中,并不是所有患者都需要低视力保健服务;③“盲”的分界线可能限制了需要服务的人数,如许多本来可以通过配镜矫正提高视力的患者,却因为经济所限,没有消费能力,他们的视力状况也达到当前“盲”的标准水平。
由于低视力不能用框架眼镜、隐形眼镜矫正,也无法通过药物及手术治疗,因而视力损害的后果可影响患者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独立生活能力及生活方式、身体能力下降、社交孤立及抑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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