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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合作伙伴关系的条件组态

2021-05-13李晓伟管彩峰

中国科技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基金

李晓伟,管彩峰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0 引言

为了激励创业投资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出资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公私参股合作,借助创业投资的专家筛选与增值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特定产业与科技型初创企业。投中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中国已设立1311支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1.97万亿元[1],政府引导基金已成为中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鼓励创新创业的重要政策工具。

已有研究主要聚焦于政府引导基金参股链条的中前端,关注政府引导基金公私合作的契约设计与治理[2],从创业投资市场的角度或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进行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效果的评价[3-6]。然而,对于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流程的初始端,财政资本与民间机构相互之间是如何衔接的却鲜有研究关注。在微观层面上,创业投资机构具有商业趋利性,政府引导基金不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目标不一致甚至存在利益冲突的公私双方的关系界面如何有效搭建,关系到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政府引导基金由特定层级或特定区域的财政资金设立,承载着明确的政策目标,具有地域垄断或寡头垄断的性质,而创业投资机构的市场竞争相对充分,二者之间的公私合作关系具有身份非完全对等、权责非完全对称的属性。政府引导基金会选择与具备哪些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达成参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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