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核级阀门变更审查流程,提高核安全治理精细化水平
2021-05-11徐俊龙沈力强
李 宁,徐俊龙,崔 毅,沈力强
(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 100082)
“十三五”期间,国家核安全局紧紧围绕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施工图和路线图[1],着重提高核安全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障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
2020年正值“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年”之际,核安全“十四五”规划应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根本理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核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助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1 核级阀门监管现状
1.1 现阶段的新问题
国务院在核安全“十三五”规划批复中强调“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3]。近年来,随着核电新项目、新堆型的出现(如钍基熔盐堆、浮动堆等),新设计、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给这些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行带来一定的难度[4],也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中明确规定了各持证单位开展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见表1 和表2),这是监督其设计和制造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核级阀门来说,现行许可证中部分项目与现阶段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表1 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表Table 1 Scope of design permission activities for civil nuclear safety equipment of a certain company

表2 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Table 2 Scope of manufacturing activities of certain company's civil nuclear safety equipment
经过对同一家持证单位不同时期许可证的纵向类比和多家持证单位同一时期许可证的横向类比发现,核级阀门设计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所含的条目不尽相同,部分条目不统一或不齐全,许可证缺少统一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