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挥发性有机物定义及管控政策研究
2021-05-08刘静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5期
刘 静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近年来,大气环境质量形势严峻,以高浓度地面臭氧污染、PM2.5为特征的污染日益突出。挥发性有机物(VOCs)通常是指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化合物等常温常压下低沸点、易挥发的有机污染物,可在一定条件下与NOx发生反应导致臭氧浓度升高,也可以与大气中一些自由基反应生成二次气溶胶直接或间接导致霾等环境问题[1-3]。VOCs的定义直接关系到后续管控政策的制定,定义不清将影响国家与地方标准的制定。
1 VOCs的定义
1.1 国外对VOCs的定义
美国对VOCs的定义可以总体分为三个阶段:碳氢化合物阶段、挥发性定义阶段和反应性定义阶段。碳氢化合物阶段(1977年前)主要从元素组成的角度来定义VOCs,这个阶段对于VOCs的认识还不够清楚。挥发性定义阶段(1977年~1992年)主要从蒸气压限值的角度对VOCs进行定义,将蒸气压限值一定范围内的有机物定义为VOCs,并在该阶段颁布实施了豁免政策。反应性定义阶段(1992年后)EPA从反应性的角度不断对VOCs的定义进行修订。该阶段延续上一阶段的豁免政策,提出了具体反应性政策。日本、加拿大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VOCs的定义也主要借鉴美国[1-3]。
1.2 国内对VOCs的定义
国内第一次明确VOCs管控范围的文件是2014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其VOCs的定义为: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 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烷烃、芳香烃、烯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种化合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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