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池”共享行为的竞争风险及反垄断法分析
2021-04-30时建中王煜婷
江淮论坛 2021年2期
时建中 王煜婷
摘要:“数据池”是数据共享的重要表现形式,对提高经济效率、鼓励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促进竞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大规模数据的集合也将为市场竞争带来挑战和不确定性。经营者可能会通过“数据池”进行敏感数据信息的交换,促进卡特尔共谋的达成和实施,将数据优势限定在少数成员手中造成数据封锁,从而限制、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数据池”共享行为可能产生的竞争隐患多来自垄断协议。考虑到“数据池”的复杂性,在评估“数据池”共享行为的竞争效果时,应在一般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数据池”成员间竞争关系、“数据池”共享的数据种类、“数据池”约定的分析工具、“数据池”的开放程度以及“数据池”的消费者损害等因素。
关键词:“数据池”;数据共享;反垄断法;垄断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2-0123-008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将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看待。数据价值的突显通常需要依赖于对大规模、多样化数据进行聚集、处理和分析。[1]因此,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和再利用成为发展数字经济的趋势和必要。数据控制者通过允许他人对其所控制的数据进行访问、使用或将数据转移给他人来实现数据共享。(1)当数据共享行为包含互惠因素时,即可被称为“数据池”。[2]92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数据池”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