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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恶意通知行为的规制

2021-04-28王雅妮

现代企业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规则

王雅妮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对权利人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也规定了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出现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完善,使其更好发挥事前规制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作为现今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经济形式和交易方式,必以法律定之。电商产业出现对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挑战和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电商平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需要采取删除链接、结束交易等必要的措施。其中第42条第3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措施。但该规则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被错误、恶意通知所利用,无法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任何商家都可能被恶意投诉,恶意竞争商家抢注商标权进行投诉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即使经营者提起诉讼得到了胜诉的判决,仔细考量成本往往是得不偿失的。更多主体会选择放弃诉讼私下解决,这就导致证据难以固定,法律在更多情况下被架空。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下需要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适用和完善,以便对恶意通知行为更好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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