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税务处理探讨
2021-04-26李颖王尤贵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4期
关键词:融资
李颖 王尤贵
融资租赁是资产融资,在服务实体经济设备升级换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满足实体经济的多元化需求,融资租赁公司也在尝试各种创新模式。融资租赁合同要素,即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均缺乏具体规范,对此财税实务中处理不统一,完全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本文就租前息、保证金冲减租金、回购开票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直租租前息
案例:注册地在天津的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山东省某能源公司合作,以能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与其下属刚成立的光伏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签订为期5年的10亿元融资租赁合同,并与发电厂指定的厂商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依据设备买卖合同,2019年7月1日向厂商支付10亿元设备采购款,并取得了厂商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价款之日,即2019年7月1日。截至2019年12月1日,发电厂才完成购买设备组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等一系列活动,发电设备才投入使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发电厂按合同附件租金支付计划表支付8800万元,其中本金8000万元、租息800万元。本案各签约主体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综观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税法和监管,只有会计对起租日有规定。《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规定“租赁期自租赁期开始日计算。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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