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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验船师队伍建设的建议

2021-04-25高增云李富玺

水运管理 2021年12期
关键词:机构改革

高增云 李富玺

【摘 要】 为加快验船师队伍建设,通过梳理船舶检验机构的现状,剖析船舶检验机构改革后面临的问题及其成因,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验船人员数据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教育管理体系和船舶检验人员培训体系、建立适任制与注册制相结合的人员准入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 验船师;船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改革

0 引 言

2020年9月17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4项主要任务是加强船检队伍建设,具体内容是:

(1)完善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验船师管理制度,推进商渔船验船师管理的融合,加快实施船舶检验人员注册管理。进一步完善船舶检验人员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船舶检验人员专业知识、检验技能和职业荣誉感的提升。加强船舶检验服务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建设。

(2)加强人员配备和能力培养。研究制定基于船舶检验业务量的船舶检验人员配备标准,加强船舶检验力量建设。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结构合理、专业匹配、业务精湛的船舶检验人才梯队,保持船舶检验人员的充足、稳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船舶检验后备人才,扩大船舶检验人才储备。建立船舶检验人员培训体系,明确船舶检验人员入职、晋升、知识更新等培训要求,持续提升船舶检验人员的业务能力。

1 船舶检验机构改革

2019年,全国32个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含渔船检验机构及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上海分社)逐步推进商渔船检验业务合并后的机构改革。2019年底,机构改革陆续完成,改革形式各具特色。各地机构改革总体分为两种类型:(1)渔船检验职能依旧归属农业农村厅或农业主管机构管理,渔船检验部门的职责和人员未发生变动;(2)将渔船检验职责划归到地方海事或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现行机构改革大多属于第二种类型。

渔船检验职责划归到地方海事或船舶检验主管机构分为两种形式:(1)原渔检机构部分人员随渔船检验职责职能划转而整体转到船舶检验主管机构下;(2)只有渔船检验职责划转到船舶检验主管机构下,原渔船检验人员仍在原农业主管机关。无论是哪种职责划转方式,都增加了船舶检验机构的人均工作量,对地方船舶检验机构运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 船舶检验机构改革后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各省级船舶检验管理机构改革政策相继落地,船检机构“船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船舶检验人力不足问题成为阻碍船舶检验机构业务开展的主要障碍,其成因有3个:

(1)渔船检验职能划转到各船舶检验机构,船检业务量大幅度增加。由于渔船检验系统正在开发中,渔船具体数量未得到准确的统计,但根据全国渔业统计情况综述数据,截至2018年末,全国渔船总数为86.39万艘。渔船数量虽然呈逐年递减趋势,但总数仍较大,机构改革后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量大增。

(2)在船舶检验业务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各船舶检验机构人员数量基本未变。部分地区虽有渔船检验人员转到船舶检验主管机构,但人数较少,甚至部分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没有渔船检验人员转入,检验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3)验船人员中持注册证人员占比较低,且缺乏人员管理机制,人员流失情况严重。原农业部一直未举办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渔船检验人员以适任制考核为主,只持有适任证书。

验船队伍中持注册证人员总体比例较低,且商渔船检验机构中持证人员分布不均衡,其中中国船级社和省级船舶检验机构中持注册证人员较多,而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中几乎没有持注册证人员。

从2010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进行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考试开始,截至2020年6月共组织11期考试,共有8 004人通过资格考试,颁发证书8 455本。持注册证人员在岗率约为50%,持注册证人员流失情况严重。由于注册验船师没有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进行统一的执业登记,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也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各机构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考核标准不尽相同,未能实现全面的注册验船师人员管理。从船舶检验行业发展来看,人员管理的松散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导致的结果是:(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为船舶检验主管机关对现有注册验船师人员信息的掌握不完全,对现有注册验船师数量及其分布情况、持证等级、工作经验等很难做到全面了解,难以对全国船舶检验行业的发展进行精准把控;(2)缺乏对注册验船师继续教育的管理,继续教育没有统一的合格标准,导致验船师理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参差不齐,造成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的检验标准不一,不利于船舶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管理,建立验船人员数据管理系统

通过数据整理和机构调研,汇总全国验船人员持证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建立人员数据管理系统,对人员在岗和持证情况进行实时管理和动态监控。在数据管理系统中实现对持证人员信息的快速查询,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证类别和等级、持证年份、管理单位和工作年限等信息,方便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对验船人员和本机构内验船人员的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对船舶检验业务量的统计和分析,合理规划船舶检验工作。

3.2 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制定统一的教育管理体系

不断提高验船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注册验船师进行继续教育,使其保持与证书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这既是船检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海事组织对成员国的要求。

人员的教育管理体系应从人员实际业务需求出发,针对不同的岗位和持证情况制定不同的教育计划。教育管理体系中应至少包含授课教师或单位的资质要求、验船人员应完成的课程要求和考核标准、年度课程计划、课程教材和考核评估方式及流程等内容,依据年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继续教育方式和管理体系。

按照验船人员是否持证、从事工作的类型、船型种类、专业和检验类别等进行详细分类,针对性地开展验船人员教育管理,使课程更贴近检验实际。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或其上级管理部门按照体系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教育管理计划,将计划及实施结果上报相应船舶检验管理机构,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对实际开展情况和人员考核情况进行监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年度内教育管理计划进行总体监控和核查。

在统一的课程设置和考核标准下,对不同级别的验船师如何取得相应资质、保持资质和提升资质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从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入手,保持并不断提升船舶检验人员的执业水平,提高注册验船师证书持证比例,为提升船舶检验行业整体水平提供基础保障。

3.3 逐步扩大验船人员队伍,建立适任制与注册制相结合的船舶检验人员准入制度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是由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举办的一项验船人员准入类考试,考试内容涉及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公约规范和各类规程,从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两方面进行考核,保证持证人员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

由于个别地区船舶检验人员学历水平较低,以及渔船检验人员基数较大,全面普及注册制在短期内较难实现。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因缺少注册验船师而工作开展受限,需要补充适任制验船师以解决人员短缺的问题。以保障各地船舶检验工作正常运行为前提,在保持船舶检验水平的情况下,适时举行验船人员适任制考试,允许适量的适任制人员完成部分船舶检验工作,逐步形成以注册制人员为主、适任制人员为辅的船舶检验人员队伍,为全面推广注册制奠定基础。

4 结 语

加快商渔船检验及监督管理制度融合后验船人员队伍发展,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船舶检验人员资源配置,提高船舶检验工作效率和檢验质量。进一步规范验船师队伍建设标准,不断提升人员业务素质,提升我国船舶检验技术水平,为航运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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