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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矿证范围内擅自开采其他矿种怎么处理?

2021-04-23白建军

资源导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资源

白建军

案   例

2019年3月,某公司依法取得了A县M镇N村一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为石灰石。2020年5月,A县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开采矿区范围内石灰石顶板上层建筑用凝灰岩,并进行销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针对以上行为,执法人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开采凝灰岩系在石灰石采矿证范围内开采,且是在开采石灰石过程中揭露顶部岩土层过程中对废石资源的再利用,属开采过程中对采矿废石的再利用,不构成违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擅自开采凝灰岩,属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已构成非法开采,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分   析

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受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在经过矿权登记后,采矿权人只能依据该固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具体结合本案,需要委托经评审备案的原编制石灰石地质报告的地勘单位进行进一步勘查核实后,区别三种情况对待。

一是进一步勘查核实后,确认根据现行凝灰岩勘查规范,石灰石资源上部凝灰岩资源储量少,达不到圈定凝灰岩矿体的储量和级别,不构成单独成矿开采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凝灰岩是在开采石灰石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和废石。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这种行为属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无须再办理新增矿种采矿权登记,不认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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