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若干问题
2021-04-23李家春
航海 2021年2期
关键词:船舶
李家春
〖提要〗
航次租船承租人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货方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打捞费时,责任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被告: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泉州展兴船务有限公司
原告的被保险人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订有运输合同。2018年12月25日,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托运的371件/2 292.49 t(净重)钢材在上海宝钢成品码头装上泉州展兴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兴公司)所属“冠福7”轮。宏通公司和展兴公司共同签发3份水路货物运单,运单记载船名为“冠福7”轮,到达港为厦门国贸码头。运单左上角标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有关权利、义务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同年12月31日,“冠福7”轮在福建莆田附近水域与“鸿安盛”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冠福7”轮船舱进水后冲滩沉没,原告承保的钢材也随船沉没。2019年1月9日,原告与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冠福7”轮船载货物打捞协议。同年1月27日,“冠福7”轮沉没钢材全部成功打捞,原告为此向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打捞费人民币1 666 517.71元。后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人民币6 907 297.65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
原告认为,宏通公司和展兴公司分别是涉案货物的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对货物损失和打捞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