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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的担当

2021-04-18汪志

领导文萃 2021年7期
关键词:人命罪责律法

汪志

李离是春秋晋文公时期的人,在当时担任晋国的理官。他的事迹见载于《史记·循吏列传》,按照司马迁的描述,李离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严格按法律法规办案,视法律为最高准则,不允许任何人践踏。这种对法律尊严的高度守护甚至通过其自身显现了出来。有一次,李离在例行查阅过往卷宗时,发现有一宗案件疑点颇多,随着查阅的深入,李离发现这一宗案件实为误判:自己因为对案件本身缺乏调查且听信属下的不实之言,最后竟将疑犯错杀。得知真相的李离惊愧不已,他认为自己已给本国律法抹黑,因此不配再做理官,于是脱去官袍摘下绶印,命卫兵将自己捆绑起来押至大殿,等候国君对自己罪责的判罚和处理。

晋文公很爱才,当然不想就这么失去一位秉公办事的好官。他亲自为李离松绑,说:“官有贵贱,罚有轻重。这本是你下属官员的罪责,实在不用你这个做上司的来承担。”按说一国之君出来劝说,面子真是有天大,一般的人定巴不得会给国君一个台阶下。可李离仍不肯释怀,他说:“我是长官,平常没有跟下面人说我们一起来当这个官;我在这个机关里拿的俸禄最优厚,也没有与下面的人员分享过。如今有案情误查而枉杀人命,却还要把罪责推诿给下级,这种道理我是从未听过的。”晋文公还要劝慰,李离说道:“断案讲求律法,错判了刑罚的人就要亲自背受刑罚,错判了死罪的人就要自己背受死刑。您选臣为理官是要我能够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和决断疑难案件,现在我查案有误而枉杀人命,就应该被判处死罪。”说罢李离伏剑自刎而死。

太史公曰“李離伏剑,为法而然”。李离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壮志,在中国的法治史上留下了精彩的篇章。《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李离,说其“彼君子兮,不素餐兮”。李离的事迹虽然浪漫和壮烈,但此事的另外一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倘若李离能做到所有案件明察秋毫,不偏听偏信属下之言且不在未完成充分的调查之前就妄下判决,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以死明志的行径了。对于案件脉络的厘清和把握本就是理官的职责,李离因为案情失察而失职,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起关于这种失职行为的责罚。

做官,一定要懂得廉耻。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不论官职大小,责任轻重,一旦造成工作上的失误或做错了事,决不能赖在官位上说三道四,巧言推责,而是要心存敬畏,勇于担当、担责。这不仅是为官做事的本分,更是对规章律法尊严的守护。

(摘自《演讲与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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