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法理反思
2021-04-18李建文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22期
李建文
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的优越性得到充分肯定,单也可能存在不利的法律后果时,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法律主体,是否能对该后果负责。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同时必须推进的事情,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亟需法律尽快作出回应。与此同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必然基于一定的价值追求,法律制度具有制定与修改上的滞后性,对于新生事物无法及时地进行完善与规范,这就需要对平等、正义、安全、秩序等重要价值进行进一步的考量。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
1.引言
人工智能研究在当下我国法学界可谓炙手可热。其中,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争议尤为激烈,备受关注。人工智能只是一种人造的智能化工具,而非人造的智能人。如果人工智能在各个方面都与我们人类不分伯仲,它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定当不存疑问。在当下人工智能还只是一种具备某些智能能力的特定“物”,而绝不可将之视为通常意义上的“人”。于是,需要亦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何“人”天生地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而像人工智能这种在某些智能方面还远超人类的“物”,反而被拒之于法律主体的门外?
2.人工智能缺乏人格人特征的法律客体
2.1人工智能不具有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
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确实很容易被人误以为它拥有自己的意志。可是,一旦我们揭开其智能的面纱,掌握其“意志”是如何形成的,就知道所谓人工智能意志,其实并非通常所说的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