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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逻辑下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

2021-04-17夏伟

夏 伟

[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核心逻辑是风险预防,它具有两面性。在积极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化体现了风险社会安全价值的地位跃迁,通过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前至抽象危险之前的行为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头顶上的安全”,具有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正当性。在消极层面,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处罚的前置化与早期化,侵蚀了刑法的保障性,冲击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现代刑法体系,有预防过度之虞。为避免高空抛物罪陷入过度预防的困境之中,应当分别从构成要件解释和“法法衔接”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教义学调适: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当对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要件进行限缩解释,从而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在“法法衔接”上,应当激活民事与行政责任机制,以实现刑法的适度退出。

一、高空抛物入罪的核心逻辑:风险预防

传统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跃迁,空前激发了公众对安全保障的诉求,与之相呼应,刑法不再如金字塔般保持沉默,而是在预防观念影响下积极推进犯罪化。[1]随着高空抛物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不断增多,保障“头顶上的安全”受到了公众的普遍关切。为此,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高空抛物罪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根据刑法分则罪刑规范的法益指引功能,[2]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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