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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对检疫工作的意义和思考

2021-04-16刘佳丽唐晓云

吉林畜牧兽医 2021年5期

刘佳丽,邹 晶,唐晓云,张 可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长春 1300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通过实施,之后2007年通过第一次修订,2021年1月通过第二次修订。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是在新的养殖模式、新的疫情防控形势、新的全链条监管模式下,本着“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全面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为基石,大力推动我国动物疫病由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最终消灭转变。也是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的重要支撑。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动物疫病防疫的重要环节,有关检疫部分(第五章)一共9条,虽然条数没有变化,相关内容的调整还是比较大的。

1 法定检疫主体

1.1 检疫的定义不变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由法律规定的实施机构,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据规程中明确规定的检疫对象和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的检查。检疫工作是国家强制行为,也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并且非做不可、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检疫工作是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类身体健康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 授权机构不变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检疫职能授权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唯一机构。

1.3 官方兽医职责不变

官方兽医采取任命制度,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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