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认定草原地类的依据
2021-04-16杨国学冯景贵王晓禹
吉林畜牧兽医 2021年1期
关键词:资源
赵 权,杨国学,冯景贵,王晓禹
吉林省洮南市草原工作站,吉林洮南 137100
草原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准确认定草原地类性质是合理利用和依法监管草原的必要前提,是草原执法部门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但国土二调数据公布后,使各地草原执法部门对草原地类认定不清,给草原执法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障碍。现根据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探索出认定草原地类几点依据,以期能给实际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1 草原概念本身是认定草原地类的根本依据
草原概念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是一种植被类型,由旱生或者中旱生草本植物为主的草本植物群落。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是指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而草地是指生长草本和灌木植物为主、覆盖度大于等于5%的土地。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从上述草原概念本身就可以认定什么样地类属于草原地类。
2 草原法的适用范围是认定草原地类的法律依据
《草原法》自颁布后就对草原法适用范围有了规定。2003 年新修订《草原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并且在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中对草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也同时使《草原法》的适用范围有了适应现实情况的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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