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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文学中的法治省思※——以鲁迅、茅盾、巴金、老舍、曹禺为中心

2021-04-16董燕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董 燕

内容提要:以鲁迅等人的作品为代表的新文学并未预设关于法治的主题表达,但在其中描绘的时代沉浮、人生百态中,法治虽然缺席,却能侧面透露法治信息,如实呈现现实与法治的背道而驰,在对法律高高在上的同时又被束之高阁、平等难以实现、权利缺乏保障的批判中完成了对法治未完成的摹写,充满人文关怀。新文学作家肩负时代使命,他们以现实主义姿态,在批评和反思中,使人们得以接近时代真相,作家将对法治缺席的省思与对国家前途命运的思考紧密联系在一起,预言了国家的前进方向。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在“德先生”“赛先生”的启蒙之外,“法治”也是不容忽视的力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登陆中国之初,便带着功利色彩,与救亡图存紧密联系在一起。从清末修律、预备立宪起,中国逐渐开始了对现代法律制度外部形式上的追求,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展开了对法治的探索。新文学处于法治建构的历史进程中,法治缺席与古代文学的法治缺席有根本不同。古代文学处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包裹之中,诸法合体、司法行政不分、法律儒家化工具化、皇权大于法权,这一切自成体系浑然一体,偶尔出现凤毛麟角般的清官,也自诩为“看家的恶狗”(元杂剧《包待制陈州粜米》),无论现实还是文学,主导法律文化与人们的文化选择高度一致,并无矛盾与张力。如血亲复仇,在古代血亲复仇是违法的,但从统治者到普通百姓,均对占据道德优势的复仇者报以同情和认可,由此表彰孝行也是常有的事,虽然最大的矛盾是法律与复仇行为之间的冲突,但在泛道德化的法律文化与社会价值认知中,这一冲突不但不会造成困扰,反而会加强道德对法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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