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4-15青政办20217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11期
青政办〔2021〕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4日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四条全省统一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第五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二)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三)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四)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从省情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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