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之演变与完善*
2021-04-14杨翔,雷勇
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杨 翔,雷 勇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复议”是指对已经做出决定的事再做一次讨论;引申到法律中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有关机关或人员的申请,重新审查已经作出的裁决。[1]410法律意义上的复议包括行政复议和司法复议。民事诉讼复议就属于司法复议(1)司法复议包括民事诉讼复议、刑事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中的一种。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特定程序性事项作出的裁决(即民事判决之外的特定程序性裁决,如裁定、决定等)不服,向作出裁决的本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2)民事诉讼复议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诉前复议、审判阶段中的复议和执行复议,因为理论界有关于执行复议的研究已经较多,且执行复议与诉前复议以及审判阶段中的复议在设置目的和原则上有所不同,因此本文重点研讨诉前复议和审判阶段中的复议,执行复议暂不放在本文研讨之列。它协同民事诉讼异议、上诉、再审等一起致力于民事判决之外特定程序性裁决的监督与矫正。但民事诉讼复议不同于上诉,它有其独有的特征:首先,复议申请主体除了当事人外还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复议审查主体可以是本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其次,复议的适用客体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特定程序性裁决,包括裁定、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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