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内在机理与现实路径*
2021-04-14陈红梅
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2021年1期
陈红梅,李 娟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在社会系统中,社会功能的自主化、专业化和自律化使得社会子系统实现了自我创生。在自我创生过程中,“运作上的封闭”实现了系统的自主性,而系统的不自足性又刺激了“认知上的开放”,由此实现了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作为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是一个不断演化的社会子系统,二者在“认知开放”的基础上发生结构耦合、相互激扰。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系统,但又通过党政联合发文等混合型党规的形式介入国家法律系统,由此既激扰了法律系统又受到来自法律系统的信息反馈,实现了党规系统的“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从而使得党规系统与国法系统存在一定程度的耦合现象。当然,党规国法之间的耦合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强化。据此,本文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法治依托作用的重要阐述,在明确党规国法衔接协调的理论前提下,针对党规国法衔接不足的现状,以党内法治为视角结合党规具体机制加以分析,以期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妥适衔接提供一种新思路。
一、结构耦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机理
在功能分化的背景下,社会系统运作上的封闭性与认知上的开放性使得社会系统内部实现了“运作自成一体”,这既有利于实现社会子系统的“自主性”又能够克服其“不自足”问题,从而激发系统间信息的激扰与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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