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破坏监控报警和拒绝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最新刑法解释
2021-04-12卞际
中国氯碱 2021年4期
卞 际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北京100013)
一段时间以来, 个别企业主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无知无畏,对政府监管部门下达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手段逃避监管、拒不整改, 但监管部门除了经济处罚却缺乏应对这一现象的“杀手锏”。还有一些企业,从负责人到一线操作工人,对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不会管、不会用,为了避免麻烦索性予以关闭甚至破坏, 这类行为危害很大但法律后果轻微。
2020 年12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安全生产相关犯罪作了重大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新增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也就是说关闭、破坏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或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 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刑事责任前移将有效解决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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