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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高效灵活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提案

2021-04-12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先进

中国科技产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体系企业

◎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 王先进

人工智能存在监管体系滞后于技术发展、政府单向监管无法有效管控风险、企业缺乏合规治理有效工具和体系等问题,触发个人隐私保护、冲击就业格局、危害公共安全等风险,给治理体系带来全新挑战。须高度重视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各主要国家地区已经将治理纳入各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中,我国亟须增加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建议实行伦理、科技与法制三角治理机构平衡创新发展与精准治理,提倡多元共治,厘清各方责任,人工智能企业躬身入局,加强企业自治,加强国际治理对话和国际标准布局。

一、情况与问题

人工智能治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正在向可信评估、操作指南、政策法规等方面落地实践、逐步深入。2017 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要从法律法规、伦理规范、重点政策、知识产权与标准、科学普及等方面为人工智能发展提出保障措施。2019 年科技部牵头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提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但人工智能因算法不透明、难解释、跨界传播性和外溢性强,比一般的数字治理涉及范围更广、难度更大、问题更突出:

(一)监管体系滞后于技术发展。法律具有稳定、普遍和相对滞后等特点,而人工智能发展速度快、造成影响不确定性大,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即时性问题突出,对风险不能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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