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数据产权制度 为数字经济发展赋能
2021-04-12全国政协委员民建苏州市委副主委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高级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技产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价值
◎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苏州市委副主委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高级研究院)副院长 宋 青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的“灵魂”,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重大影响,成为数字经济发展变革的核心力量。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数据有序安全的流动,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是统筹做好发展与安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所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数据产权既不同于物质性产权,相似于但又有别于知识产权等非物质性产权,具有混合性、复杂性、可复制性、不确定性等特征。若数据权属和资产化价值定位不清晰,数据的有效汇聚和运用及后续的深度数字化和智能化就于法无据,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价值赋能等更是无源之水。可见,数据确权和数据资产化是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推进:
1.推进数据产权立法工作。我国现有法律对“数据产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未厘清数据保护和利用过程中的权属界定这一关键问题,立法滞后于发展需求的情况客观存在。地方立法的探索已有所破题,2020年7 月深圳发布了《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公共数据与一般数据区分开来,对数据确权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有益探索。所有权明确是任何资产交易的先决条件,数据资产的确认、计量及资产化,其前提条件就是要能够对数据的所有权给与清晰的界定。数据是多主体共同创造的,这就需要制定规则,寻求合理的平衡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