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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式素木家具的选料审美标准研究

2021-04-12戎晓

西部皮革 2021年6期

戎晓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1 明式家具定义的源起

首先需要阐述明式家具定义的源起以限定本文研究范围。杨耀先生在1942年发表的《中国明代室内装饰与家具》一文中,首次于公开刊物提出“明式家具”的概念,但并未对“明式家具”的划分与限定做出具体解释。1982年,陈增弼先生在《什么是“明式家具”》一文对明式家具进行了界定:“是指我国15-17世纪的家具。这一历史时期不论是高级硬木家具,民间柴木家具还是富丽的大漆家具,在结构上、榫卯构造上、在造型上,在装饰的手法上、在纹样的母题上……都具有一致的时代风貌。这期间封建王朝虽然易主,经明入清,但作为研究对象的这一时期的家具,却是统一的整体,并不受朝代更替的割裂。因此习惯上把15-17世纪我国的家具统称为‘明式家具’”①。而后在1989年,王世襄先生及其妻子袁荃猷先生合著的《明式家具研究》中将“明式家具”按广、狭二义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其广义不仅包括凡是制于明代的家具,也不论是一般杂木制的、民间日用的,还是贵重木材、精雕细刻的,皆可归入;就是近现代制品,只要具有明式风格,均可称为明式家具。其狭义则指明至清前期材料工良、造型优美的家具。②”并在后文特意强调狭义范围尤指明代嘉靖、万历到清代康熙、雍正(1522-1735)这二百多年间的艺术价值斐然的制品。

然而,陈、王二位中国古代家具研究的大家泰斗设定的“明式家具”范围依旧笼统宽泛,仅就明嘉靖至清雍正这个历史时期,若出现仿古或创新的家具设计便不能将其与明式家具的典型样式混为一谈,因为其并不具备明式家具美学风格,只能称其为“明代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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