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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被私家地锁绊倒受伤,谁担责

2021-04-12林扬阳林如锦

现代妇女 2021年10期
关键词:物业管理

林扬阳 林如锦

2020年,路人陈某走路经过甲公司门前的公共道路时,被甲公司私设在门前的停车地锁链条绊倒,导致左、右上肢骨折,并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

由于甲公司坐落于安溪县城厢镇的某小区,出院后,陈某多次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均无果,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应有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甲公司作为停车地锁铁链的设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诉称。

“陈某步行时玩手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识,存在重大过错;物业管理公司在现场管理方面失职,同样存在重大过错;甲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甲公司答辩。

“陈某步行时玩手机,存在重大过错;甲公司私设链条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答辩。

经审理,安溪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地桩并在地桩之间使用铁链,就应对该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甲公司虽放置了隔离椎,但并不能警告行人注意地桩或铁链的危险性,且晚上的灯光也没有直接照射到地桩上,能见度低,不符合正常行为人的心理预期,故甲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50%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隐患有责任及时消除或通知设置者排除整改,但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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