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优先权恢复制度的构建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修改建议
2021-04-10郭小军
专利代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郭小军
关键字:专利 优先权 恢复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了申请专利过程中因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而请求恢复权利的情形。其中,第一款涉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时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第二款涉及因正当理由延误期限时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这两款规定既适用于法定期限,也适用于指定期限,唯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和期限不同。此外,第五款还规定“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24 条、第29 条、第42 条、第68条规定的期限。”《专利法》第29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外国优先权”以及除外观设计申请外的“本国优先权”。所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 条中关于《专利法》第29 条的例外规定意味着,不管是因为正当理由还是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了优先权期限,均不能请求恢复优先权。①下文主要结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来进行说明。此外,本文所讨论的优先权恢复仅限于超过优先权期限而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情形,不包括优先权的更正、增加、优先权文件的补交等所谓“优先权要求的恢复”,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9 年修订)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5 节。
一、优先权制度概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为广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石。优先权制度则是《巴黎公约》的重要支柱之一。根据《巴黎公约》第4 条,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申请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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