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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判体文与明代公案小说的文体生成

2021-04-10石超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小说

石超

科举判体文与明代公案小说的文体生成

石超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受科举取士制度的影响,公案小说与科举判体文之间形成了一种同源共振的关系。从唐到明,科举判体文嬗变的过程,也是公案小说文体从滥觞到确立的过程。科举判体文的语言风格、结构模式、法律观念和教化传统都在公案小说中得到了呈现。在明代“刑乱国用重典”这股“春风”下,公案小说方兴未艾,最终建构起独特的文体特征,成为明代通俗小说中的一个重要门类。

科举;判体文;公案小说;文体特征

一、引言

公案小说属于小说类型中比较另类的一种,“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亦非小说”[1](187),既像法律文书,又像小说。一般认为,它是法律与文学结合的混血儿[2](370),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案小说专指明代的公案小说;广义的公案小说包括明代公案小说集、收在综合性题材的短篇小说集中的公案小说、与狭义小说合流的公案小说,以及以长篇章回形式出现的清代公案小说[3](2-3)。之所以会出现广义与狭义的概念,是因为公案小说的题材较为宽泛,只要小说内容涉及待判决的事情或案件,皆可称为公案小说。其实,“作为一种文体上的概念,‘公案小说’的真正确立是在明代后期完成的。它的标志就是万历年间的公案小说专集的大量问世”[3](4)。本文所论,立足于公案小说的狭义概念,专指明代的公案小说,其架构基本由事由、告状、诉状和判词几部分组成,与公牍文案比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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