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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定点医院医患法律关系的挑战与应对

2021-04-10罗海全陈运良刘小川李依川陈显韬

中国医院院长 2021年5期
关键词:定点医院医患肺炎

文/罗海全 陈运良 刘小川 李依川 陈显韬

疫情期间,掌握医患法律关系的动态变化,界定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疫情防控、医疗纠纷处理、杜绝个人极端事件和区域群体事件发生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医方和患方的基于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在进行就诊、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医患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医疗实践活动过程中最基本的关系,也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不同情形下的医患法律关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其认定方法以及责任分配依据也有所不同,这种动态变化在传染病疫情下尤为明显。

截至2020年11月7日,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近5000万。为有效落实国家的防控战略,定点医院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隔离和诊疗等措施过程中,既可能会侵犯患者个人的部分基本权利,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又可能出现医院失职、滥用职权等违规现象发生。因此,疫情期间如何掌握医患法律关系的动态变化,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疫情防控、医疗纠纷处理、杜绝个人极端事件和区域群体事件发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阶段医患法律关系所面临的挑战,并结合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作为市级定点医院的实践经验提出应对措施,拟为政策制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提供参考。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医患法律关系现状

目前,对于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及法律适用问题上,理论界存在几种意见: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是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消费法律关系,四是社会法律关系,五是其他。其中,民事法律关系自1999年开始就一直处于主流位置。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可将疫情期间医患法律关系分为医疗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以及强制医疗关系,且三者可以相互转化和并存(见图1及后文“链接”)。

疫情期间医患法律关系面临的挑战

第一,患方的特殊权利与额外义务。

疫情期间的强制医疗关系下,患者主要享有以下特殊权利:不分国籍、民族、病情轻重、社会地位等,一旦患新冠肺炎,都有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的权利;有权了解被强制隔离治疗的理由、强制隔离治疗的地点、隔离期限、所患病情以及治疗情况;被强制隔离治疗期间,享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

图1 疫情期间医患法律关系

患方需要承担的额外义务为:疫情期间,被执行强制医疗患者的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除非特殊法定情形,否则个人不得以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对抗定点医院的合规诊疗方案;强制医疗过程中,患者必须严格遵从医师医嘱,配合医护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不能因为个人抗拒行为影响治疗效果;因个人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者,将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医疗在价值取向上更偏向于公共利益,对进入强制医疗关系的患者,在不能完全理解国家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规定的诊疗方案的情况下,若给予足够的自主决定权,既不利于集体的“最佳利益”,也不利于患者个人利益,此时执行强制医疗制度无可厚非。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若不能让患者理解强制医疗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患者的恐慌,造成心理创伤,甚至诱发极端个人事件和区域群体事件。

第二,医方的特殊权利与额外义务。

疫情期间的强制医疗关系下,医院主要享有以下特殊权利:强制诊疗权——一旦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无论患者主观意愿如何,医院都可以依法采取合规的诊疗措施;协助请求权——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医院可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强制隔离治疗;医疗费用请求权——医院为实现政府指派的疫情防控任务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极大影响了日常运营,医护工作者也承担着高风险、高强度的诊疗工作,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等系列经费保障文件,医院在疫情期间涉及的医疗、药品和物资等经费,有权向地方政府申请支付。

需要承担的额外义务为:服从行政机关的调遣和安排,承担相应的救治任务;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诊断和操作规范,开展医疗活动,不得因为患者病情、民族、国籍等原因拒诊病人;医院筛查发现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立即采取强制隔离和诊疗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非基于疫情防控目的的诊疗操作,原则上须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对非业务范围内以及超出设备或技术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送至有救治条件的定点医院。

防治过程中,部分医务人员可能无法完全理解特殊时期的强制医疗关系,极有可能出现失职、滥用职权、诊疗不合规或强制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医务人员交叉感染或疫情扩散的危险等情况,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疫情期间定点医院的应对措施

首先,疫情防控知识的普及。

由于医患双方掌握的医疗信息不对称,导致医患对疾病和诊疗行为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在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检测、隔离和治疗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不配合、擅自脱离隔离或其他抗拒行为,医院有必要做好疫情相关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例如,《门诊预检分诊管理规范》、《门诊预检分诊流程图》、警戒线、地表、指引等相互配合使用,标志和短语应尽可能简明易懂,便于患者理解接受;《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询问制度(试行)》重点强调医护人员问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疫情期间门诊患者及家属告知书》则侧重于告知患者:应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医院疫情期间的就诊流程;诊断为疑似或者确诊病例,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免费治疗;故意隐瞒或抗拒治疗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其次,分类制定心理干预措施。

对于来院就诊的发热患者,沟通中要注意引导患者接纳当前的负面状态,引导压力宣泄;对于住院的确诊患者,为减少抗拒行为的出现,要定期进行抑郁、焦虑、愤怒等方面的心理筛查,评估攻击、自伤、自杀、脱离风险,沟通时以支持和安慰为主,不当面讨论患者病情;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由于工作强度大和感染风险的存在,应做好岗前心理建设培训,如明确自身工作价值、教授减压技术等,并在工作安排上保障合理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以减少医务人员失职情况发生。

对于患者应激反应拒不配合的情况,应首先调动医院安保人员控制现场,并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协助干预,加强解释沟通和心理疏导,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另外,对于来自疫区或境外输入的群众,要避免歧视和污名化的情况出现。

再次,急诊患者筛查。

对于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急诊患者,尽管医患法律关系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但由于无法通过询问确定是否有核酸阳性、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仍存在感染风险,须严格执行筛查程序。待患者生命体征稳定时,筛查程序启动,首诊医师及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呼吸道症状及临床表现等追踪,在筛查排除前不得随意转送,进一步减少人员接触和避免交叉感染。若经过筛查诊断为疑似/确诊患者或有密切接触史,则转为强制医疗关系,应立刻对患者执行强制隔离和治疗。

最后,隔离病区管理。

隔离病区患者的医患法律关系均为强制医疗关系,定点医院一方面要关注患者情绪,保证治疗效果;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诊疗方案的合法合规。通过张贴并提示确诊/疑似患者熟知《应急隔离病区患者告知书》,提高依从性,为积极配合流行病调查和下一步治疗打下基础。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上,作为定点医院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范管理,特别是在强制实施某些诊疗行为时须保证使用上的合规合法,才可避免法律责任。若要对患者住院期间情况进行宣传和报道,应充分争取患者的意见,尊重患者隐私权,避免随意拍摄或接受外界采访导致患者隐私泄露。

讨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护人员的奉献与付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医患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同时,强制医疗关系的确认,给定点医院快速落实防控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得定点医院在新冠肺炎阻击战中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我们还必须意识到,疫情期间医院在处理医患法律关系中仍会出现不合规的地方,导致疫情传播或恶性事件发生,一是由于实际防控工作实施中的复杂性,使得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二是现阶段的部分强制措施仍存在无法可依、立法不完善等问题;三是有法但部分机构不善于运用。总之,在推进公立医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态下,保障患者权益、依法行使权利及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制定更具有现实意义的解决方案,将是一个长期需要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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