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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视角下的绿色法律体系构建

2021-04-09潘晓滨杨济语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主体绿色旅游

潘晓滨 杨济语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222)

引言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发展绿色金融,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在国际化方面,旅游业组织早先就倡导在行业内推“ISO14000” 系列标准和“绿色环球21”认证。由其“两证一审”的审核标准可以看出旅游业自诞生之初就与自然景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而与环境存在天然共生关系;不论是出于政策要求还是促进行业良性循环的必由之路,旅游融合绿色发展理念实现行业可持续化转型已然成为新阶段生态旅游的必然要求。

1 我国旅游业立法与行业现状

1.1 旅游业立法现状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为旅游不同主体间的行为设立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旅游法》第四条明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辅以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开放准入及承载量设置等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但现有《旅游法》由不同主体的利益衡平角度出发,侧重旅游服务的提供与保障,忽略了环境作为旅游组成要素的客观性,随着环境保护的愈加紧迫以及相关意识的加强提升,增添《旅游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势在必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专门环境法律法规包含了关于绿色生产与消费的制度设计,作为绿色法律制度的构成存在定位不清、理念滞后的缺陷,因此在转型中的生态旅游业规制引导方面,法律制度尚存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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