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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回顾及合理化建议

2021-04-09侯晨雯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12期
关键词:信息

侯晨雯

(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77)

引言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历时两年多,对全国各类污染源约350 余万个普查对象进行了全面普查。随着各类环境数据库、污染源档案、污染物排放清单的建立,普查工作的丰硕成果毋庸置疑。但普查工作中的各类经验教训同样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仔细总结。本文通过对普查工作的详细回顾,层层梳理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回顾

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应该每十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1]。国务院于2016 年10月20 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2],决定于2017 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工作正式开始的时间为2017 年12 月31 日,普查的时间阶段为2017 年度形成的各类资料[3]。普查对象的确定通过前期的拉网式排查和清查建库阶段,经过审核后最终确定普查对象。是否为普查对象主要以是否排放污染物为标准,涉及工业、农业、社区、污染治理设施、火车、船舶、汽车等交通设施等,范围十分广泛,覆盖全面。污染源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普查工作按照时间安排划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普查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清查建库及普查试点工作阶段、开展全面普查阶段、档案验收及总结阶段。各普查阶段工作方案详细、可操作性强,普查人员工作内容及分工明确,保证了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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