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WTO规则的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机制研究
2021-04-09仇寻
科技和产业 2021年3期
仇 寻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上海 200031)
1 与企业科技创新补贴相关的国际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 Agreement)是参与各国共同签署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协议中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各项财政支持、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举措均属于补贴的范畴[1]。其中补贴又可以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是指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提起反补贴申诉的补贴,也是政府合法合规支持企业的有效途径。
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种是政府对研发活动、落后地区以及环境保护的补贴。其中专向性是指授予机关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或产业, 如特定的行业领域、特定的区域范围、特定的企业所有制等,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2]。这些专向性补贴中的大部分属于可诉性补贴,其他成员国可以基于具体的情况和造成的影响决定是否进行诉讼。
例外的,如果授予机关对获得补贴的企业资格规定了客观的条件,一旦企业符合标准便能自动获得该补贴,并且不限制获得补贴的企业数量和补贴的总额,即补贴具有达标即准的普惠性,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限制标准应当属于经济性质,并对所有企业公平适用[3],例如限制企业雇员的数量或企业的大小,即对所有中小企业公平适用的补贴属于非专向性补贴。
另一种不可诉补贴包括政府对研发活动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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