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杂技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1-04-09王心珂
艺术科技 2021年20期
王心珂
摘要:《著作权法》虽然已经将杂技艺术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但该规定应用于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难题。文章从著名的俏花旦侵权一案出发,结合杂技艺术的特点和作品的属性,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设想对现有立法加以修改,对杂技一类的艺术用表演者权加以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作品;杂技艺术;表演者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0-0085-03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杂技艺术源远流长,是我国文化宝库中的瑰宝。但杂技艺术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直到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首次将杂技艺术定性为作品,用著作权加以保护,至此法律终于制定出了一个保护杂技艺术的方案。但更多的问题也由此产生,如杂技艺术作品是否可以被抄袭,如果可以,那么进行怎样的复制可以被认定为抄袭等。
虽然杂技艺术被确定为作品类型之一,但2001年之后一直未有人就杂技侵权提起诉讼。直到2018年,我国才有了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俏花旦侵权案,该案第一次在实践中暴露了杂技艺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该案原告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节目的著作权,其发现腾讯视频网站上播放的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中的《俏花旦》节目与《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高度相似。原告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该案的主要焦点即是否构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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