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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保护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21-04-08

中国安全生产 2021年12期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生产安全

案例:2019年9月,陈某被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聘用从事电焊工作,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劳动保护用品的提供等进行了约定。上班后,陈某发现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为其提供相应劳动保护用品。陈某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认为,电焊行业惯例就是由劳动者自己购买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公司不强求劳动者购买,也不会为劳动者配备。双方为此争执无果,陈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该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侵犯了陈某作为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因此,陈某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职业病防护墙

案例: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傅某一直在某石英砂厂从事碎石工作。碎石是做石英砂的第一道工序,在该工序中,需将采下的石块磨碎成石英砂。厂内石英粉尘很大,对此厂方未添置防尘设备,仅提供一个口罩作为防尘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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