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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管理严,安全生产重如山

2021-04-08

中国安全生产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产

一、现场安防须到位,施工单位负总责

案例:2019年10月19日,李某在父母带领下到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泉山湖小区看房,该小区由江苏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建,由于建设工程当时尚未竣工,现场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李某不慎从5楼摔至2层阳台,后入院抢救,脾脏摘除。李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因摔伤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腹部闭合性伤、脾破裂、肺挫伤等,经住院治疗后,遗留食欲下降,免疫力下降,腹部压痛性等后遗症,其中脾破裂切除构成八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案中,李某父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未竣工的工地上看房有危险,因其监护不力造成李某摔伤,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但该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履行必要的警告、指示义务,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使他人能够随意进出施工现场,对李某摔伤的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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