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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记心间,文明出行保安全

2021-04-08

中国安全生产 2021年1期

一、无证驾驶危害大,随意借车后患多

案例:2019年11月19日晚,荆某驾驶小型轿车停放在西门大街南侧,打开了左侧车门,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车门受伤,事发后荆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调查,荆某在驾驶证因一个周期记满12分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停车开关车门未能做到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荆某的驾驶资质以及使用车辆过程的行为本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小型轿车由孙某借给荆某使用,事故发生时荆某系该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并且属于在驾驶证依法扣留期间驾驶该机动车,对此,孙某本应进行合理审慎的检查而未予检查,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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