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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那些事儿

2021-04-08张斌伟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21年6期

文|张斌伟

投标保证金是保障招标人权益、规范投标人行为的重要抓手。从近年来的招标采购实践情况看,违规设置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不合法、将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发售招标文件绑定、无处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该何去何从等问题较为突出,有必要进行梳理。

合法保证金只有四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这是招投标活动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法规依据,当然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不收取。近两年,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就取消了投标保证金。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形式交纳,而政府采购活动则不允许收取现金。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不断加大,“保证金”的问题也越来越规范。2016年6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 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你们看看,居然还有信用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我到基层调研最初听到时还以为是段子呢。现在看来真有其事,各种保证金名目繁多。有些表面上打着安全、信用的名目,最终反而让社会信用成本变得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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