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治理体系探讨
2021-04-08周永平
劳动保护 2021年4期
文/周永平
自2018年,我国开启新一轮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以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该如何抓的思考不断深入。本刊将刊发系列文章,回忆并探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与变革,以飨读者。本文是第四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构建应该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要构建和完善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似都应有其合理的分支治理体系。安全生产作为在国家治理中占有特殊地位,又极具专业性特征的领域,应该有怎样的治理体系,如何建立和完善其国家(政府层面)的治理结构,似并未引起相关方面的注意和重视。对其进行探讨十分必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安全生产从概念到体制经过了多次变换,使对这一问题探讨本身变得十分复杂和困难。2002 年,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两法并立,分割监管”的格局形成以后,使对安全生产作为劳动者安全健康权利整体上治理结构的研究变得困难重重。为此,我们只能在我国原有安全生产(国际通用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意义上,在主要工业化国家普遍做法的基础上,概括和提炼出其国家治理结构,并对我国的有关情况进行对比,供我们研究时借鉴。
主要工业化国家致力于从国家(法治)层面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始于19 世纪初,到20 世纪后半期,方法手段渐至成熟,形成其治理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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