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矿业权制度的系统性治理
2021-04-04张凌寒
中国矿业 2021年3期
张凌寒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2021年1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治理为目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典。《民法典》是坚持社会主义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本次《民法典》的编纂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如何看待“自然”的问题[1]。一方面,《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面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民法典》在编纂中贯彻“绿色原则”,关注在民事生活的多个角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制度设计的考量中。
我国的矿产权包括采矿权与勘探权,是我国矿产资源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也是《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的用益物权。《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势必对我国矿产权制度整体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物权编对矿产权权利性质的认定,合同编对矿产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侵权责任编对矿产开采造成生态损害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深入讨论《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我国矿产权的制度的系统性影响。
1 《民法典·物权编》对采矿权的性质界定
1.1 作为用益物权的采矿权
《民法典》确立了我国采矿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这对界定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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