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剩余电流保护配合研究
2021-04-03张德圳
中国设备工程 2021年15期
关键词:动作
张德圳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矿区服务分公司,河北 廊坊 065000)
随着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国家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标准提升可能引发新的矛盾,需要研究解决。居民住宅供电的应用中,20 世纪90 年代,国家设计规范先后增加了用于防止触电伤害和防止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本文主要讨论居民住宅剩余电流保护配合问题。
1 住宅剩余电流保护存在配合问题
1.1 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8.7.2规定:“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根据条文解释,TT 系统所有插座需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5.1.12 规定:“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一般电源插座回路选择30mA、动作时间<0.1s 的剩余电流保护开关,通过反时限设定30mA 保证人身在触电发生时不至于发生心室颤动引发致命危险。此保护是为了人身安全存在的,下文简称防触电剩余电流保护。
1.2 防止火灾发生设定的保护
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7.2 规定:“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最早规范是要求每幢住宅安装漏电保护动作于跳闸的,后来调整为可动作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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