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生活的多元伦理诉求探讨*
2021-04-03王鹏伟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8期
王鹏伟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湛江 524023,wanggdmc@126.com)
社会生活是丰富复杂的,任何单一的伦理规范都是各有优劣的,不能涵盖全部道德生活领域。这要求我们必须采取伦理多元主义。其中,多重策略功利主义就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1 采取伦理多元主义的必要性
道德要求做到公正和利他,而且前提是尊重。它要求:做个好人,正确地做事,并做好事。因此,不但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且要做到己所欲,善者,若人亦欲之,则施之于人。这不仅涉及行为的原则、行为的结果(目的),而且还涉及行为人的品行。规范伦理学中的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德性论分别对它们提出了要求。然而,虽然各种规范伦理理论实际上总自以为是地“攻子之矛”和“防子之盾”,从而可以把道德生活领域的各种情形涵盖殆尽;但是,由于人类社会生活以及人的诉求是丰富多彩且复杂多样的,而且,任何学说一经提出,都必然不以其创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他们所无法把控和限制的理论意蕴,特别是将理论无限外推、用于边缘境况时。道德困境的出现就彰显了社会的丰富性和道德理论的有限性。因之,我们应该采取伦理多元主义。其原因正如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穆勒所指出的:“问题在于人类事件复杂的性质,行为规则也不能要求人类的行为没有例外……如果一种伦理信仰不调和其规则的刚性,即在当事人的道德责任面前确立某种高度,那么它就无法适应环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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