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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地下水部分)

2021-04-02

中国水利 2021年7期
关键词:区划水利部补水

2021年3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2021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26项要点中多项涉及地下水管理,以下为具体内容。

◆加快推进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成果复核,及时提出复核意见。水规总院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做好技术审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复核、技术审查意见,尽快完善地下水管控指标成果,确保成果质量,力争在2021年7月底前,将成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实施,报水利部备案。

◆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京津冀地区)按照工作要求,于7月底前启动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京津冀地区按照已有超采区划定成果,统筹考虑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12月底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夯实地下水监管基础。结合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成果、地下水监测情况,推动超采区范围、取水工程(设施)及地下水水位监测等信息整合,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初步形成地下水监管“一张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起地下水资源、机井、取用水等台账,具有超采问题的地区要全面掌握超采主要层位、超采漏斗区范围、漏斗区及周边取用水情况。要加强备用功能自备井登记、建档工作,制定应急启动预案,做好维护与监督。制订完善河湖地下水回补技术规程、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导则。

◆强化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根据通报情况及地下水超采重点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通报内容。依据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对水位下降幅度大且排名靠后的地市进行督导。研究起草《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紧紧抓住地下水水位变化这一要害,建立工作体系,落实治理责任,强化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动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

◆高质量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按照年度河湖生态补水方案要求,统筹各水源,加强精细化管控,对补水方案确定的河湖进行补水。京津冀地区要落实好区域节水、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不折不扣完成好治理任务,按期实现压采目标。相关省份要按照《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要求,完成2020年压采评估。结合远期目标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在巩固城区压采成果基础上,推进非城区地下水压采。

◆稳步推进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西辽河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南、山东、山西等省要合理确定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目标、任务,重视近期、远期目标与任务衔接。继续推进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治理有关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要加快落实西辽河流域水资源管控指标,松辽委要强化监管工作。

◆推进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和保护。进一步完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辽河平原及辽西北地区、黄淮地区、鄂尔多斯台地、汾渭谷地、河西走廊、天山南北麓—吐哈盆地、北部湾地区等9个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明确超采治理与保护目标、任务。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地下水超采治理和保护总体方案确立的相关治理目标、措施,制定实施年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保护计划,推动相关措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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