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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平衡机制在专利权中的应用

2021-04-01鞠洪博1静2高志龙3

装备机械 2021年4期
关键词:专利法社会公众专利权

□ 鞠洪博1 □ 栾 静2 □ 高志龙3

1.江苏科技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江苏镇江 212100 2.江苏科技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江苏镇江 212100 3.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江苏镇江 212000

1 利益平衡机制重要性

专利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在社会公众一方主要用于确保公众能够接近或获得专利技术,在专利权人一方用于在专利法制度设计时确定适度与合理的保护范围,并在专利法实施中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适当、合理解释。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在于专利权人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能够尽可能地实现平衡。

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赫克、惹尼等认为,最大满足当事人意愿的方法是在正义的天平上认识、衡量所涉及的利益,并根据某种社会标准确保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可欲的平衡[1-2]。

法学中一个重要的范畴是利益范畴。无论是古罗马法学家、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还是现代法学家,他们研究法律、关注社会的出发点和核心始终是利益问题[3]。在社会关系中,利益范畴处于重要的地位[4-5]。利益考量与利益平衡日益成为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不可回避的命题[6],众多学者对此展开了系统研究。如冯晓青[7-8]对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进行了全面、有益的讨论,国内众多青年学者对利益平衡理论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理论建议。

知识产权法所包含的利益是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占用所享有权利的本质[9],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中围绕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利益平衡、知识产权限制、“度”的保护由此成为现代知识产权立法的原则和出发点[10-11]。

2 知识产权法在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应用

拥有不同利益的利益主体基于知识产权法围绕着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而形成[12],如涉及的利益在专利法中包括专利用户的利益,专利用户的利益又可以根据用户目的分为商业目的竞争者利益与普通用户利益。普通用户利益为了获取知识和信息而利用专利,并且不出于商业目的。涉及的利益还包括国家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发明者的利益等。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利益可以根据不同的方式划分为:① 国家利益、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等;② 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等;③ 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作品使用者的利益等;④ 作者的利益,出版者、销售者、作品其他使用者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社会的利益等。在商标法中,存在着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竞争性厂商的利益、一般公众的利益等。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层面对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内容加以认识。有的学者从利益主体的范围和利益冲突的角度,将利益平衡分为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利益平衡等内容[13-14]。根据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使用结果,利益平衡具有多种表现形式[15],如从利益主体的类型讨论,利益平衡可以划分为基于国家利益或社会总体利益的平衡、基于公共利益的平衡、基于他人利益的平衡、基于知识再创造利益的平衡等。利益平衡为解决、协调存在于知识产权法中的冲突性利益提供原则,并在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时做到标准、公正、权威。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引入并贯彻利益平衡机制,在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价、利益衡量时以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为中心,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进而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16]。

3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配置

知识产权法可以对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进行保护。智力成果不具备一定的形态,这是智力成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非物质性,具有难开发、易控制的特点。由此,法律必须授予智力成果创造者权利,使创造者对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利,通过专有权利的形式来使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占有使用权利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又可以通过专有权使智力成果创造者能够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有效控制,使创造者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并且鼓励创造者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法还可以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保护。智力成果要能满足人们的合理需要,并体现出智力成果的社会价值,只有经过广大社会公众的使用。知识产权人在创造智力成果时所付出的成本由智力成果使用者所支付的使用费用来进行补偿,社会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渴求在使用者的利益中体现出来。要促进知识的传播与扩散、科技与文化的再创造,以及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必须保证广大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进行强力保护,但是若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被过分强调,则极易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从而使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受到延缓。

4 利益平衡在专利权中的适用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专有保护,同时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让渡自身的部分权利,向社会公开技术和作品。法律的专有保护并非永久性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技术的一种制度,创新性发明创造不仅影响国家内部市场的发展,而且影响国家在世界舞台的竞争力。我国专利法将利益平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有助于协调和解决涉及各种相关利益冲突的问题,尽可能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我国专利法不仅合法化了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垄断,而且规定了专利转让和强制许可等诸多专利保护期限内他人、社会大众接触与实施专利的途径,保障专利法调整的各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合理需求是专利制度的最大冲突点,解决冲突的关键是确立利益平衡机制。各种利益之间并不是完全契合的,法律既要使各个冲突点得到调节,也要尽可能地节约资源。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这是知识产权与一般物权最大的不同,并且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着不同的事物。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 a,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 a,商标权保护期限为10 a,但是可以续展。根据主体及具体权利的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不尽相同。可以看出,虽然同属于知识产权,但是在利益平衡的作用下,不同权利类型的保护时限是不同的。当保护期届满后,知识产权进入共有领域,此时知识产权可以为除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外的其它主体使用,这避免了因知识产权的永久私有而阻碍技术进步和发展,使知识产品源于社会而又最终归于社会。时效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

5 结束语

为解决专利权益失衡的问题,应加大对专利价值的评估。近年来,专利激励机制大大促进了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提升。专利制度不仅要鼓励创新,更要保护专利权人的资本回收率和社会利益。每出现一项发明创造,不仅能极大便利大众生活,而且能提高综合国力,促进社会发展,因此必须加大政策激励及支持。激励发明人的同时,对专利自身带给社会大众的价值更应该给予极大关注。由此,可以建立一套制度体系,以此预估专利机制,使之形成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对专利质量加大法律控制程度,提高专利申请审查标准,加大对整体素养的重视,提高对高校专业学生的考核难度,提高科研人员及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从根本上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可以建立专门的专利暗访机构,跟踪申请专利成功的发明创造后续的成果转化情况,并记录具体的专利实施状况,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对专利质量的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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